为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简称“宋基会”)捐资用于开展2016-2017年度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项目,并通过宋基会“中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资助。为保证宋基会“中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正常运作和取得良好效益,根据宋基会“中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项目实施细则,特制定我校实施办法。
一、受助学生条件
(一)申请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为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生;
2、申请者本人实际消费水平无法达到北京市生活最低标准;
3、申请者未享受国家、学校、团体、个人提供的资助、减免学费等优惠。
(二)申请助学金优先获准的条件:
1、孤儿;
2、烈士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学生;
5、双亲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的“五保户”及其它经济困难的家庭;
7、国家级贫困县城市的双亲失业家庭的学生。
8、甘肃省合作市、夏河县、内蒙古卓资县、海南省五指山市、保亭县、西藏那曲地区尼玛县六个地区的学生
二、申请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中海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助学基金”受助学生申请表》可在校园网上下载,申请有效期仅限于当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困难证明及家庭背景资料等);
2、经学院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本学院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受助生,经学校审批后提交宋基会;
4、宋基会及中海油会审确定受助生正式名单。
三、助学金的标准及发放
1、受助标准及人数: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人数为20人。
2、具体发放次数及发法由资助方确定。
3、助学金由宋基会通过银行将款拨付学校,由学校拨付到每位受助学生的校园建行卡。
四、受助生的管理
1、受助生应在收到助学金后及时向捐赠者进行书面反馈;
2、学校在助学金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表》;
3、受助生应将受助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用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4、受助生有义务参加宋基会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五、受助生的终止
受助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
2、受到法律纪律处分者;
3、弄虚作假者;
4、有其他重大品行问题。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