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次数:3755


中传学字〔2019〕2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四条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中央财政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资金的支持,其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予以补充。奖励标准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十)校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元。

(十一)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十三)学费减免。是对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十四)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元,每岗每月48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五)“三助”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简称,“三助”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参加“三助”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完成规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六)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三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

  

附件:

  

1.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3.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4.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5.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6.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7. 中国传媒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8. 中国传媒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9.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10.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11.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校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12. 中国传媒大学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13.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修订)

14. 中国传媒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15.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16. 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体测要求: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其他申请条件: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全校总人数和各学院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各学院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将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八)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将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八条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在当年教育部划拨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依据该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审,并拟定其受资助等级,由学院汇总盖章,统一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学院申报的助学金的名单,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学生在校表现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后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银行卡中。

第八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停学或退学,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中传学字〔2016〕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四)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成立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组成。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标分配方案、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评审细则应向本单位的全体研究生进行公示或公告,于每年评审工作开始前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依据各基层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基层单位。分配名额包括推荐名额和备选名额。推荐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备选名额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指标体系

各基层单位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在科学研究、班级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一)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考察其在研究生入学前学习或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二)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传媒大学。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向所在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以公开答辩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申请材料经举报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

(三)公示无异议后,各基层单位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按照评审要求,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拟获奖名单,报请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七)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同时获得 “中央总台”奖、“星光”奖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12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5: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一)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

(三)中期考核未通过;

(四)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

(五)有其它违纪和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目前执行的比例和标准如下表。学校可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硕士生

10%

1.2万

30%

0.8万

60%

0.4万

博士生

20%

1.8万

30%

1.2万

50%

0.8万

第七条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将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面向本单位研究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因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自费留学或疾病等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依据休学、保留学籍前在学期间的成绩或科研成果评定学业奖学金,但奖金需待其复学后发放。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入学考试成绩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新生一等奖学金评定

(一)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二)入学考试成绩为本专业优秀者。

第十四条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应重点考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和专业实践及综合表现以及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各基层单位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评定期间有成绩不及格者,只参评本年度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经我校认定且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评定。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初布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各基层单位核准本年度参评学生名单,在限额内评审。

(二)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名单及材料上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学业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拟获学业奖学金名单,报请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六)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获得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制表报校财务处发放。

第十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八条中央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和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6: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中国传媒大学学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

第三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的审查工作。每学年学籍注册完成之后一周内,完成本学年发放名单的材料审核,具体上报时间以当年相关通知为准,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备案。

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学生工作部(处)将核定的发放名单交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校园银行卡中。

第六条每月学生工作部(处)将按照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信息,对处于学籍异动状态的研究生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学籍异动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进行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退学报告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或博士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则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转学的,若申请转出,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若申请转入,则自转入我校之日的下一批次起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学校之后开始发放。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需将档案转入我校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7:

  

中国传媒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直招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60号)以及《中国传媒大学退役士兵资助管理办法》(中传学工字〔2014〕9号)同时废止。

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市(//)          县(市//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月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月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月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8:

中国传媒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细则中,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城关区)外可以报送。

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第七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资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低于8000或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高于8000元或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补偿和代偿金额的上限实行代偿。

第十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般为每年的6月20日前)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我校材料后,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尽快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我校代偿资助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政策宣传,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三)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四)学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代偿资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五)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跟踪掌握获得代偿资助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鼓励毕业生克服困难,更好地建设与服务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六)及时做好获得代偿资助学生信息的整理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私自提前离职、离岗的毕业生,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就业单位通报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代偿资助的违约处理: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一)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毕业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9: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为评选依据,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凡具有中国传媒大学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符合本细则中有关条款,均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军训及集体活动;

(六)年龄在18岁至24岁的适龄男生须完成兵役登记。

第五条评奖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本学年内课堂考勤出勤率低于90%;

(三)本学年内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者;

(四)无故不参加军训或军训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章 具体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同时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并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校级一等奖学金: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全班排名前10%;

(二)校级二等奖学金: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全班排名前20%;

(三)校级三等奖学金: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全班排名前30%。

第七条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同时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并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中国传媒大学单项奖学金,特殊情况需单独说明:

(一)中国传媒大学道德风尚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维护校风校纪,创建和谐校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舍己救人、自强自立、敬老爱幼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相关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评选荣誉者;

4.其他与上述同等影响力的道德风尚事迹者。

(二)中国传媒大学学术科研竞赛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以学生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

2.在本学科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3.成功申请发明专利或取得重大发明创造者;

4.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者;

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者;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在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者;

7.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科研创新成果者。

(三)中国传媒大学体育竞赛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积极参与学校体育比赛,破学校比赛记录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体育竞技比赛重要奖项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3.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者;

4.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体育竞技成果者。

(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艺术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获得最高奖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2.积极参加校外文化艺术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

3.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和重要演出,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主要负责人,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者;

4.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成果者。

(五)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实践单项奖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申请材料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个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实践团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奖励者;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重要的社会工作岗位和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3.在参加的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所撰写的调查研究报告、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被政府部门、学校采纳者;

4.取得其他与上述同等水平或影响力的社会实践成果者。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八条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8%;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院人数的10%。

本学年内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申报单项奖学金,各单项奖学金可兼报兼得。

根据国家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入伍当年获得二、三等奖学金的,调高一档授奖,获得一等奖金的,不再调高获奖等级。

第九条评定程序:

(一)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各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

(三)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各班依据《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完成德智体综合测评。

(四)学生本人对照本细则,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院内公示拟获奖初审名单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五)学校审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名单,并将拟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

第五章 表彰、颁奖

第十条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颁奖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优秀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修订)》(中传学字〔2016〕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0: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本专科生校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三条校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八)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60%。

第四条校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校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校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校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获奖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八条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校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放的下一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校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1: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校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校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校助学金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

第四条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六)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向上。

第五条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国家助学金下拨的名额和覆盖面,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和实际情况,以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依据该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审,拟定获得助学金名单,由学院汇总盖章,统一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助学金获助名单。

(四)学校按月将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银行卡中。

第八条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收回或停发其校助学金。

第九条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一经发现,除收回助学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不正当使用助学金者(如高档消费、铺张浪费等)停发或收回其资助。

第十一条在校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校助学金的学生因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等,停止发放其助学金。

第十二条获得校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校助学金评定办法》(中传学字〔2016〕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2:

  

中国传媒大学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困难补助是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资助,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含高职)、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困难补助。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困难补助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困难补助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宣传大使费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困难补助评定时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绿色通道补助是为了帮助经“绿色通道”入学报到后,给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的一种临时性的生活补贴。凡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均享受每人300-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六条毕业生求职补助是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在求职、面试、公务员考试等过程中用于简历制作、交通费用等方面的生活补贴。按照6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临时困难补助是对突发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或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具体如下:

(一)学生因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补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二)学生因家庭遭遇突发重大变故、严重灾害,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补助额度最高为1500元。

(三)其他情况,补助额度最高为1000元。

第八条资助宣传大使费补助。发放对象是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利用寒暑假期间到家庭所在地、高中的学校等地,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学校将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距离,按照每位学生600-1000元,给予资助宣传大使一定费补助。

第九条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发放对象是春节期间留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500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京外学生寒暑假假期期间与家人团聚的费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具体如下:

(一)学校每年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人数的10%来确定各学院车费补助人数。

(二)由于存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区交通工具方式差距较大,个性化路线等实际因素,学校将根据学生从学校到学生家庭所在地距离、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车费补助金额。

学校到家庭所在地距离小于500公里的,补助金额为100-150元。

学校到家庭所在地距离小于1000公里大于500公里的,补助金额150-300元;

学校到家庭所在地距离大于1000公里小于1500公里的,补助金额300-500元;

学校到家庭所在地距离大于1500小于2000公里的,补助金额500-700元;

学校到家庭所在地距离大于2000-3000公里的,补助金额700-800元;

学校到家庭所在地距离大于3000公里的,补助金额800-1000元。

(三)学生凭往返车票申请,车票只作为学生返乡的凭证依据。

第三章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勤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二条因学生本人原因,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具体条件:

(一)本人医药费报销后,个人承担在1000元以上的;

(二)本人已获助学贷款,在校生活支出仍很拮据的;

(三)本人是低年级学生,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四)本人意外伤害或患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有疑难杂症等需住院治疗,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本人在校财物遭受较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七)其它特殊情况需补助的。

第十三条因学生家庭原因,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具体条件:

(一)家庭无经济来源或家庭成员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有家人长期卧床养病或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突发自然灾害、火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患绝症需大额医疗费而无力负担,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主要劳动力非正常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需补助的。

第十四条困难补助中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不需要本人申请,由学校统一制表发放给经认定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补助均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表格,经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学校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各类困难补助。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以申请校内其他奖、助学金和资助项目。

第四章困难补助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困难补助的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如实说明情况,附上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核实学生情况,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审核及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补助额度,审核后统一制表,由财务处发放到学生的校园银行卡。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同一学期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只可申请并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金。

第十七条因休学、转学、退学、受到纪律处分,或将补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在校期间学校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困难补助,或追缴以往发放的困难补助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二)受到学校校规校纪处分;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3:

  

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册本科、预科生、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三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四)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

第四条具体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二)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三)父母残疾且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遭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而无力支付当年学费者;

(五)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第五条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学生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的减免额度。减免学费额度分为全免、半免和三分之一免。

第六条全校每年减免学费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学院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如没有学生申请或不符合条件的,不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每学年申请一次;

(二)学生于每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出具符合具体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明等材料;

(三)学院对学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均应据实审核,认真把关,就该生日常生活表现、学习等情况逐级形成意见,并提出初审减免额度;

(四)学院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审核通过的名单报请校财务处减免下一学年的学费。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学习不努力,本学年出现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含两门);

(二)中途停学、休学、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平时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

(五)其他不符合情况者。

第九条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有关单位对享受减免待遇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补交全部学费外,酌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4:

  

中国传媒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注册的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资金

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中从事业收入中划出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奖励和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以及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学校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如遇大型的活动或紧急任务等,各用单位可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审批表》申请临时岗位,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岗位管理坚持先申报后使用原则,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单位,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上述两类岗位经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面向全校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设岗单位在每学期初完成选聘、岗前培训与试用后,与学生签订岗位协议书,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人员不再变动。

第十八条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设岗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设岗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二十一条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应聘人员的面试、培训、酬金报送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优等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总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批、管理、服务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条件

凡我校在籍注册的本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一)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二)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四)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法

(一)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登陆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系统,选择拟申请岗位,如实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推荐至设岗单位,由设岗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和试用;

(三)通过面试和试用后,聘用双方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用工关系正式建立。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岗每小时12元,以每月40小时工时计算,每岗每月480元;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岗每小时12元;

(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最高每月每岗500-600元;

(四)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五)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岗位酬金按考勤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月底前上报考勤,经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校园银行卡中。

第八章勤工助学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和设岗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要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觉接受实际工作的锻炼。

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知用人单位,如出现工作失职或无故缺岗等情况,设岗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其岗位酬金;无故缺勤一月累计达三次者,或批评教育无效者,设岗单位可予以辞退,并报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私自找其他人代替,如确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设岗单位的同意。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在递交材料两周内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行脱岗,责任由设岗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被辞退的同学,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对本学年度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表现突出的同学,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岗位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5: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和激励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三助”管理工作应立足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保证“三助”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三助”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学校对“三助”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结合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及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人数综合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统筹研究生“三助”工作,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六条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考评和解聘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的辅助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设置行政、学生工作、学生社区等助管岗位。学校各职能部、处和学院按需设置助管岗位。

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固定助管岗位聘期为一学年,工作量为每月40小时;如遇大型的活动或紧急任务等,各用单位可申请临时岗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九条助教是指承担学校和院(系)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通识教育核心课、在线开放课程等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助教岗位按课程设置。助教课程优先面向在线开放课程、学校公共基础课、通识教育核心课和跨院系的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不足的教师不能申请助教。

(一)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二)本科生课程上课人数达到70人,公共课、实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根据教学需要可以申请设立助教岗位;研究生课程上课人数达到50人,公共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研讨课等,可以申请配备助教。

(三)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批改作业、学生答疑、为小组和个别辅导、准备上课的教具装置、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

3.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部分小班形式的辅导课、习题课及讨论课等教学任务;

4.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作业批改、答疑和讨论情况;

5.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助研是指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以及承担经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或学科实验室设备功能开发工作。助研岗位由导师和科研课题组提供,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导师和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我校导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根据项目推进要求申请设置相应数量的助研岗位:

在研国家级项目或者在研横向项目(文科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200万元,理工科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300万元),可设置1-3个助研岗位。

第四章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助管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助教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助研岗位聘期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任务量确定,聘期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三助”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10个月)。

第十二条助管岗位研究生津贴标准为15元/小时;助教岗位博士研究生津贴标准为25元/小时,硕士研究生标准为15元/小时;助研岗位博士研究生津贴标准为25元/小时,硕士研究生标准为15元/小时。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研究生参加“三助”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完成规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按照助研岗位津贴导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博士研究生学校分摊金额为500元/月,硕士研究生学校分摊金额为300元/月。学校分摊部分由学校按月发放,设岗导师分摊部分,由设岗导师按照科学研究处相关要求发放。“三助”津贴按月考勤后发放,全年最多发放不超过10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分为学校设立及学院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助管、助教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批和管理,所需费用从学校资助专项经费中支出,助研岗位由科学研究处负责管理,所需费用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津贴分摊比例共同承担;学院设立的助管、助教、助研岗位由各学院负责管理,所需费用从学院经费中自行解决。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必要时自筹经费设置“三助”岗位。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三助”岗位

(一)思想素质过硬,身心健康,品德和学业情况均良好;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三)未欠交应向学校缴纳的各种费用;

(四)导师同意。

第十六条 “三助”岗位面向全校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其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助教岗位所聘研究生所学专业应与申请岗位相同或相近。原则上硕士课程助教由博士研究生担任,本科课程助教由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博士课程不设置“助教”岗位。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岗位设立及审核

(一)助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助管岗位申请,每学年申报一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岗,将本单位助管岗位需求汇总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助管岗位的审核、认定。

(二)助教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助教岗位申请,每学期申报一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课程情况设定各教学单位助教岗位数。学院负责本单位助教岗位的审核、认定。按照设定的助教岗位数,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助教岗位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助研助研岗位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科学研究处负责助研岗位的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岗位聘任

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通过的“三助”岗位及应聘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发布。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出申请,设岗单位面试后录用,并在设岗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上岗前要与设岗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设岗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聘相关工作,选聘结束后将聘用学生名单统一报送到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条岗前培训

各设岗单位应在受聘“三助”研究生上岗前组织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研究生了解岗位职责,了解教学规律与管理要求,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岗位考核

各设岗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对研究生“三助”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按时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考核工作。聘期结束后,每名“三助”学生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津贴发放

各设岗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考核合格的“三助”人员名单及实际工作量,学生工作部(处)据此做出津贴发放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每月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6:

  

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及《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条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申请材料

贷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提出贷款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不含新生,指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如贷款学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另需额外提供如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如户主为贷款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则所需复印材料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贷款人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父亲及母亲的户口本页复印件,共四页;如户主非贷款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则所需复印材料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户主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父亲及母亲的户口本页复印件,共五页)。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学校协助贷款银行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发放贷款;

(五)银行将审批同意贷款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入其本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一次性发放到学校指定的帐户,学校抵扣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贷款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条还款确认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在与经办银行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三)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