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8725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一)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

(三)中期考核未通过;

(四)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

(五)有其它违纪和损害学校荣誉的行为。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目前执行的比例和标准如下表。学校可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及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类别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

硕士生

10%

1.2万

30%

0.8万

60%

0.4万

博士生

20%

1.8万

30%

1.2万

50%

0.8万

第七条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条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将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面向本单位研究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因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自费留学或疾病等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依据休学、保留学籍前在学期间的成绩或科研成果评定学业奖学金,但奖金需待其复学后发放。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入学考试成绩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新生一等奖学金评定

(一)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二)入学考试成绩为本专业优秀者。

第十四条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应重点考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和专业实践及综合表现以及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各基层单位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评定期间有成绩不及格者,只参评本年度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经我校认定且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优先评定。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初布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各基层单位核准本年度参评学生名单,在限额内评审。

(二)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名单及材料上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学业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拟获学业奖学金名单,报请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六)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获得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制表报校财务处发放。

第十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八条中央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和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