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7-16浏览次数:2712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所学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四)已经超出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学校成立中国传媒大学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组成。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标分配方案、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内容。评审细则应向本单位的全体研究生进行公示或公告,于每年评审工作开始前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依据各基层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基层单位。分配名额包括推荐名额和备选名额。推荐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备选名额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指标体系

各基层单位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在科学研究、班级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一)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考察其在研究生入学前学习或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二)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且所属单位必须为中国传媒大学。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向所在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以公开答辩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申请材料经举报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

(三)公示无异议后,各基层单位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按照评审要求,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审核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拟获奖名单,报请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七)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同时获得 “中央总台”奖、“星光”奖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12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