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5-12-16浏览:24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各学部、直属学院要高度重视去基层就业代偿资助工作,成立学院代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习、研究代偿资助政策,在学院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把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时间安排等传达到每个毕业生,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充分调动广大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积极性

国家对去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实行代偿资助政策,是为了让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在艰苦边远地区得到锻炼、培养和发展。各学院要利用丰富多彩的形式让学生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把国家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讲清讲透,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三、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具体要求

(一)代偿资助的对象

申请代偿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代偿资助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学校为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办理代偿资助手续两次,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二次分配证明》。超过当年12月30日,即便符合条件按文件规定也不再授理。

2、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院上报材料的贷款信息,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其就业信息。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无异议的拟推荐名单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确定资助名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获代偿资助学生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电话或邮件通知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同时将获代偿资助学生信息归档。

5、代偿资助款的发放: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三)注意事项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各学部、直属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定具体负责代偿资助工作的老师,当前应重点做好代偿资助的宣传动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时间要求,组织和帮助本学院符合代偿资助政策的学生提出代偿资助的申请,做好代偿资助资格初审工作,确保申请材料上报及时准确,各项内容符合要求。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2:代偿资助二次分配证明.doc

附件1: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