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兵役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各级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是国防动员潜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平时征兵准备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第三条 兵役登记的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界定应征公民,为择优选定预征对象,完成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四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就读的学生。18周岁当年未登记的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应及时进行补登;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适龄公民,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前,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前,每年应当进行核验。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第五条 兵役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全市各高校兵役登记工作由学校人民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兵役机关负责督导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兵役机关指导下,负责本学校符合登记要求男性学生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学历审查工作,提供其在校期间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兵役登记对象体格初检工作,并对因身体原因免征服役人员情况进行鉴定。
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时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第八条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情况。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应当视为出勤。
第九条 兵役登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业务培训。各级兵役机关应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组织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兵役登记程序方法、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标准条件等。
(二)发布公告。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有关要求。
(三)宣传发动。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宣传兵役法规,特别是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的法律义务,明确参加登记相关事宜。
(四)规范设站。兵役登记期间,以乡镇(街道、高校)为单位开设兵役登记站,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站。兵役登记站开设要因地制宜、规范适用,配备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目测器材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组织登记。适龄公民按照兵役登记有关要求,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肄)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
(六)初审初检。政治初审,主要查验适龄公民户口簿、学历证书,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体格初检,主要对适龄公民进行体格目测和病史调查。各级兵役机关应定期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兵役登记报名人员花名册,下发各兵役登记站,指导初审初检工作。
(七)作出结论。兵役登记站根据初审初检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报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并发放(核验)《北京市公民兵役登记证》。
(八)确定预征。各兵役登记站综合兵役登记对象个人入伍意愿、兵员数质量、上年度征集任务等情况,择优选定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征对象的教育管理和考察,保持与预征对象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现实思想状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预征对象及时进行调换。
第十条 本市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实行查验和督查制度。
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登记证》。普通高等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暂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查验兵役登记情况进行督导。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公民兵役登记证》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相应权利的凭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式样,各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
第十二条 《北京市公民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变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属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行为清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各级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害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由各级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