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2浏览次数:1854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八)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院教学部门的盖章)。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将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31日前,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八条 学校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