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2浏览次数:2113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中国传媒大学学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的审查工作。每学年学籍注册完成之后一周内,完成本学年发放名单的材料审核,具体上报时间以当年相关通知为准,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学生工作部(处)将核定的发放名单交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校园银行卡中。

第六条 每月学生工作部(处)将按照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信息,对处于学籍异动状态的研究生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学籍异动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进行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退学报告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或博士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则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转学的,若申请转出,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若申请转入,则自转入我校之日的下一批次起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学校之后开始发放。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需将档案转入我校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传研字〔2014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