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校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2浏览次数:357


第一条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校助学金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

第四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六)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向上。

第五条 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部国家助学金下拨的名额和覆盖面,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和实际情况,以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各学院依据该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审,拟定获得助学金名单,由学院汇总盖章,统一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助学金获助名单。

(四)学校按月将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银行卡中。

第八条 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收回或停发其校助学金。

第九条 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一经发现,除收回助学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不正当使用助学金者(如高档消费、铺张浪费等)停发或收回其资助。

第十一条 在校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校助学金的学生因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等,停止发放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获得校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校助学金评定办法》(中传学字〔2016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