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2浏览次数:1039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以及《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贷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提出贷款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不含新生,指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如贷款学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另需额外提供如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如户主为贷款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则所需复印材料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贷款人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父亲及母亲的户口本页复印件,共四页;如户主非贷款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则所需复印材料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户主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父亲及母亲的户口本页复印件,共五页)。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学校协助贷款银行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发放贷款;

(五)银行将审批同意贷款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入其本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一次性发放到学校指定的帐户,学校抵扣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贷款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条还款确认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在与经办银行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三)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16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