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时间:2019-08-02浏览:5422


中传教务字[201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复合型、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学校实行辅修/双学位教育制度,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为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之后,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  学生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2年,修业年限2-3年。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我校的教学资源,专业教学质量,确定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五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开设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交申办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办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开办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制定和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相同,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需要获得40个以上总学分。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具有本校本科学籍的在读学生,学生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并具有辅修专业学习的基本素养。部分辅修/双学位专业招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学籍的外校学生。招收部分校外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其素质条件要求与本校学生相同。招收外校学生的专业由学校确定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八条  招生条件。所有申请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本科在读学生在申请前的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须及格(重考重修及格课程视为及格)。学校将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的招生简章由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制定,招生简章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招生宣传主要由各辅修/双学位专业主办学院进行,招生宣传和咨询要以本规定和招生简章规定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章 报名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公布辅修/双学位招生简章后,根据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时间,由学生本人向专业举办学院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本文件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各学院组织进行专业素养的测试,对通过测试者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名额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确定。

 第十四条  录取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六章 教学管理与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主办学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学生报名、报名资格初审、协助听课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开展教学活动、查课、辅修/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录取、录取信息发布、学籍管理、教学总体安排、听课证件的制作和发放、辅修/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位证书制作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处负责对辅修/双学位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价。

 第十八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在每学期辅修/双学位教学活动开学后的第一周进行辅修/双学位专业注册,按规定时间选课并交纳学费。

 第十九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必须按指定的辅修/双学位班级参加各种教学活动。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规定课程并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辅修/双学位专业所有课程的成绩记载、绩点计算等参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记入学分。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供相关病假或事假证明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无故缺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补考通过后成绩记为60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我校本科生,获得辅修/双学位课程相应学分的,可以免修公共选修课(通识教育拓展课程)。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费缴纳、注册及领取听课证等开学准备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上课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伪造材料获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二十五条  如有因出国交换等事宜需中途中断学习者,可申请办理辅修/双学位专业休学,但必须在辅修/双学位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以一年为期,不得以学期为单位办理休学。辅修/双学位学位资格审查以复学后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为准,若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导致某些课程未修、总学分不足者,必须进行补修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不合格或无故缺考科目达8学分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位授予及证书发放

 第二十七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同时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可取得由中国传媒大学核发的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并将辅修/双学位成绩记入档案或开具辅修/双学位成绩证明。

 第二十八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因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而未获得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者,可在获得主修学位证书后补授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因学分未修满而未获得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者,须在最长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后才能补授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


第九章   收费

 第二十九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审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