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生军事课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3浏览次数:789

中传党武字〔2019〕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关于深化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以及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事课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军事课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二章  军事课课程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军事课是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军官打基础。

第五条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为必修课。

第六条军事课纳入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军事课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予毕业,不授予学位。

1.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港、澳、台、留学生除外),均应按本办法必修军事课。

2.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课(军事理论课程和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军事课成绩由军事教研室按照标兵成绩计算。

3.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应持个人申请、医院相关证明,填写申请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武装部、军事教研室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免训或缓训军事技能训练,缓训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训练。

军事理论课不得免修。

第三章  军事课内容、课时、学分及考核

第七条军事课的内容包括

1.军事理论:中国国防、国家安全、军事思想、军兵种知识、现代战争、信息化装备等。

2.军事技能: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防卫技能与战时防护、射击与战术训练、战备基础与应用训练等。

第八条军事课共4学分。

《军事理论》教学36学时(授课32学时,辅导、考试各2学时),记2学分;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训练时数不得少于112学时,记2学分。

第九条军事课教学原则上安排在新生报到入学后,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校外驻训)同时进行。特殊情况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军事课考试、考核方法

军事课考核包括军事理论考试和军事技能训练考核两部分,军事理论考试和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分别计算,合格者分别计入学分。

1.军事理论课:

面授课目内容闭卷笔试;在线网络课目内容在线考试。

2.军事技能训练:

1)训练课目:技能达标考核。

2)思想教育:重在培养新生的一日养成,教官、教师时时教导。主要内容是: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以及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第十一条军事课成绩计算

1.军事理论考试由军事教研室组织实施。根据卷面成绩、平时作业、考勤情况和课堂表现综合评定。

依据教学需要,面授和在线课程教学考试采用两种模式分别实施。

1)面授课目闭卷笔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2)面授课目闭卷笔试+在线网络课目在线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闭卷笔试60%,在线网络课考试40%。

2.军事技能训练考核由学校和承训教官共同组织实施,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根据学生参训时间、现实表现、掌握程度综合评定。

3.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和军事技能考核成绩其中一项不及格者,必须进行相应课重考重修,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十二条军事理论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领导以及教务处、武装部指导下,由军事教研室按照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负责组织施教。

第十三条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课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军事理论教学进入正常授课课堂。

重视信息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网络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开设在线网络课程,以拓展课堂授课。

网络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按照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严禁以集中讲座等形式替代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实行教材准入制度,选用优质教材进行教学(如属地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等),确保教材的政策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上级要求选配军事课教师并纳入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军事技能训练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体现党管军训的原则。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武装部、军事教研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宣传部、保卫(部)处、财务处、团委、校医院、体育部、后勤保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相关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长担任。

第十由武装部、军事教研室负责学生军训的总体协调,并相应成立训练、政工、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训练组由武装部、军事教研室、教务处人员组成;政工组由学生)处、宣传部、团委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由保卫(部)、财务处、后勤保障处、校医院人员组成。

第十集中训练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排、班组织。团长、参谋长、营长、连长、排长、班长由承训部队官兵担任,政委由武装部部长担任,副团长由军事教研室主任担任;连指导员、副连长由带队老师担任;副班长由参训学生担任。个别职务如有调整,与承训部队、基地协商确定。

第十相关学院成立军训领导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人。原则上按师生1:60比例,选配军训带队教师。

二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第43号令],新生辅导员、新任学生工作教师原则上作为带队教师参加军训,并跟班活动。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依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内容及要求,督导学生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协调学校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向学校带队干部、教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加强军事课教学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训练场地保障。确保训练器材、训练装具、武器弹药的落实和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领导学校军训工作办公室、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保障教官和学生的学习、训练、以及医疗、交通、伙食等服务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军训团工作职责

1.按照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制定的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组织军政训练科目的实施。

2.督促、指导、检查训练计划的落实。及时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

3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好的做法。

4.抓好训练期间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5.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报道军训信息。

6.做好训练期间的安全和医疗保障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1.学习相关制度,配合学院做好训练前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

2.做好参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组织活动。

4.负责跟班作业和参训学生的考勤工作。

5.负责学生操课和平时的纪律及安全工作。

6.协助医生及时妥善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7.协同教官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

8.及时向军训团汇报有关情况、反馈信息。

9.做好训练结束时本连队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10.做好训前服装的发放及训后军训物资的清点收缴工作。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训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各级领导、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

第二十五条加强军训目的和意义的教育,调动学生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刻苦训练、磨练意志。向人民解放军学习,开展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采用英模事迹报告会、座谈讨论、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并充分发挥报刊、影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七条训练期间按有关规定为承训部队、军训基地支付训练费用。军事理论课教学和教材费、带队教师服装费、学生和教师的伙食补助费、接送师生的交通费、实弹射击及办公等所需的费用,由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训练期间学生按要求统一着装(自愿购买、统一式样)并佩带训练标志。学生训练装具费、伙食费由学生现场缴纳。

第二十九条驻训期间,校医院按要求派出医生,建立军训团医务室,负责学生、教师的医疗保健工作。医疗费由学校负担(到军训团医务室以外诊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条训练期间学生的文体活动经费及慰问费用由学校按参训学生人数提供,军训团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训练期间应急车辆保障人员、伙食督察人员的安排,由武装部提出具体要求,后勤保障处协助完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在我校学习的北京市“双培计划”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军事教研室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军训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