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时间:2019-08-03浏览:2551

中传政字〔2019〕124号

为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以及其他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应届双学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硕士、博士,含少数民族骨干)、预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二条就诊

(一)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学生看病要在本校医院就诊,就诊时请携带校园卡或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能借证就诊或替代他人就诊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者取消公费医疗待遇。

(三)学生寒、暑假发生的医药费,最高报销额只限于上级主管部门拨发标准费的两倍,超过部分自负。急诊住院按规定报销。

(四)因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只限于上级主管部门拨发标准费的两倍,超过部分自负。急诊住院按规定报销。

第三条转诊

确因病情需要转出看病时,要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只能转往合同医院(朝阳医院);非合同医院转诊需有合同医院的转院证明。确因病情特殊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凭转诊单、药品底方、费用单据及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清单方可报销。

第四条急诊

(一)急诊原则只限合同医院,确因病情危急可在疾病发生地医保中心确认的三甲医院就诊。急诊只限一次。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并在收据或诊断证明上加盖急诊诊断专用章,方予报销。

(二)凡因公外出、实习、实践等,在校外发生紧急情况,可到附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报销时需提供本学院相关证明,同时携带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并在收据或诊断证明上加盖急诊诊断专用章,方予报销。

第五条住院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凭合同医院的住院通知单,由本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协助办理住院借款手续。领取支票时要先交纳支票金额的20%作为押金,持出院证明一并结算;一次性疾病住院领取支票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自己或本单位垫付,待出院审核报销时付现。转诊或急诊去非合同医院住院,费用先自付,待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报销后再予以付现。

第六条报销比例

(一)校内门诊费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自负10%。

(二)合同医院门诊费用自负20%。

(三)急诊非合同医院费用自负30%。

(四)200元以上大型检查费用先自负20%,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500元以上单项检查、治疗材料费用先自负15%,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住院费用自负5%。

第七条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报销范围须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京卫公字[1997]15号)。凡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和市医保中心拒报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担。

(二)因病情需要,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费用,按国产最高价报销,人工晶体每个只报1215元,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三)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仅限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它医药费按额定比例报销。

(四)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病历费、担架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相关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一律自负。

(五)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不孕症的检查、治疗费、变态反应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学生看病中开具的中药类滋补制剂、免疫制剂、中草药方剂、牙科治疗、包皮腋臭手术、乳腺增生、月经不调等妇科慢性疾病,防疫、预防用药不予报销。

(七)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不予报销。

(八)各类会议、旅游、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由责任方负担。

(十)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十一)未经批准和转诊、自行外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不予报销。

第八条跨年度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传校医字〔200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