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研字〔2023〕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以下分别简称《学位条例》《实施办法》《41号令》),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依据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科门类与专 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 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依据本细则有关规 定,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经德育考核合格,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研要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我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硕士研究生 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通过学位论文选 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完成系统完整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 2 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考核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我校为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要求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时进行。 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学科综 合考试,并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通过硕士学位论文 答辩,方可申请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 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 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硕士学位申请包括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 预答辩、答辩等环节,须依次通过。
(二)硕士学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并出具详细 的论文评阅意见。
(三)硕士学位论文须经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须符合复- 3 制比要求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复制比要求按照《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暂行 规定》执行。
(四)通过重复率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匿名评阅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 申硕人员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匿名评阅办法》执行。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则本次学位申请终 止,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在 六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重新按流程 要求申请学位。初次评阅意见中半数及以上为“同意答辩”,由硕 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 答辩,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
(五)培养单位应为通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举行预答辩。 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 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 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至多一名;主席由具有正高 级职称的专家担任;预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 导师原则上应出席预答辩,但不得担任预答辩委员。预答辩结果 按通过和不通过评定。预答辩通过者,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 预答辩不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效修 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 4
(六)培养单位应为通过预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举行答辩。答 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 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硕士生导师至多 一名;至少包括一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 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 包括一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业界专家。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名具有导师资格的专家、一名学位 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 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 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论文应在答辩一周之前送交答辩委员。 导师应出席答辩会,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 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但不得 担任答辩委员,且应在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时或答辩委员会认为 须导师回避时离场。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 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方为 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终止该次学位申请,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不含)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 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一 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答辩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 5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论文答辩 会应有记录。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已 达到毕业标准,可作出通过毕业答辩的决议。申请人在最长有效 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须按时填报、 提交学校规定的硕士学位审批呈报表、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按照《中 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或委托单 位硕士学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拟授予学位人员中存在学位论 文匿名评阅出现复评、答辩表决票中有反对票、答辩成绩处于“及 格”分数段(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情况之一的,须隐去作者 及其导师身份信息,对其论文进行单独审查,单独投票、计票, 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决结果报送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分委会不予审查。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 议,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名 单。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 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决议。 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求分委会主席陈 述具体情况,审议后单独投票表决。学位评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 6 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原则上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会议应 有记录。 经校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以下决议:暂缓授予学 位;或允许在三个月以后且不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 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对于以上决 议,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经德育考核合格,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论文发表等科研要求和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 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 我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博士研究 生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通过学位论文 选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完成系统完整的学位论文,达到学术成果 要求,经导师同意,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7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 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 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我校为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论文应表明作 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 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 本人独立完成,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
(一)博士学位申请包括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 预答辩、答辩等环节,须依次通过。
(二)博士学位申请应由本人提出,经责任博导同意并出具 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
(三)博士学位论文须经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须符合复 制比要求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复制比要求按照《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暂行 规定》执行。- 8
(四)经过重复率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匿名评阅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匿名评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执行。 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人应根据 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在六个月以后至一年内 (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评阅 意见中半数及以上为“同意答辩”,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 任博导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效修 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
(五)培养单位应为通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举行预答辩。 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 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半数, 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预答辩委员会另设秘 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原则上应出席预答辩,但不得担任预 答辩委员。预答辩结果按通过和不通过评定。预答辩通过者,进 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预答辩不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由 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博导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 加毕业答辩,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
(六)培养单位应为通过预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举行答辩。答 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 士生导师至多一名;至少包括两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 9 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 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论文应 在答辩一周之前送交答辩委员。 导师应出席答辩会,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 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情况,但不得 担任答辩委员,且应在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时或答辩委员会认为 须导师回避时离场。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 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同意,方为 通过;答辩未通过者,终止该次学位申请,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不含)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两年内(不得 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一 次;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答辩委员会认 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 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 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 分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更改。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已达到毕 业标准,可作出通过毕业答辩的决议。申请人在最长有效修业年 限内可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公告须至少提前三 天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10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须按时填报、 提交学校规定的博士学位审批呈报表、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 各分委会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要求, 对本培养单位博士学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拟授予学位人员中 存在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出现复评、答辩表决票中有反对票、答辩 成绩处于“及格”分数段(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情况之一的, 须隐去作者及其导师身份信息,对其论文进行单独审查,单独投 票、计票,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表决结果报校委 会审议。答辩委员会表决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分委会不予审查。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委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 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建议授予 博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 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决议。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不建议授予 博士学位者,要求分委会主席陈述具体情况,审议后单独投票表 决。学位评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出席,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原 则上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经校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以下决议:暂缓授予学 位;或允许在三个月以后且不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 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或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对于以上决- 11 议,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卓越学者、 科学家或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申请我校名誉 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条例》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不受理学位申请。在校期间因考试或学术违纪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在规定最长有效修 业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 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 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的。
第二十三条 不授予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最长有效修业年 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不授予其学位:
(一)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学位条例》- 12 和《实施办法》或培养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的;
(三)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期考核、重复率检测、同行评 阅、预答辩、答辩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撤销学位。对已授予的学位,如经学校认定存 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校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议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 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交回其学位证书,做作废处理;
(三)发布撤销学位公告,声明证书失效;
(四)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
(五)通知图书馆、档案馆等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 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当事人对不受理学位申请、取消学 位申请资格、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校委 会提出申辩,申辩材料提交至校委会办公室。对校委会复查结论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按程序向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分委会提出申诉。对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分委会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13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国际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 则执行。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撰写。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自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 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为每一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硕 人员建立学历学位档案,并按时归入学校档案馆。学历学位档案 材料应包括毕业或学位申请各环节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关于毕业答辩相关条款不适用于同等 学力人员。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传媒大学硕 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传研字〔2022〕32号, 2022 年2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