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0-06-24浏览:7190

中传教字〔202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本科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入学后通过外语水平测试者:

1.本科表演专业(非音乐剧双学位班)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二级考试。

2.本科表演专业(音乐剧双学位班)学生按签署合作学校的办学协议要求通过外语水平测试。

3.入学当年本科艺术类专业中按综合分排名或者按专业排名录取的学生(表演专业除外)、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4.入学当年本科艺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比值排名录取的学生及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

(四)下列情况可免除外语水平测试:

1.曾经有过退学经历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从入学之日起追溯五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者。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专业者。

3.外语类专业学生。

4.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和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必修不及格课程,经重修重考通过后累计学分超过学校规定学分者:

1.文科、艺术类本科生累计超过24学分;

2.理工科本科生累计超过28学分;

3.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累计超过10学分。

(三)没有通过相应外语水平测试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

(五)因学术剽窃或作假等有关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因考试作弊首次受记过处分尚未解除者。

(七)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条凡因以下原因于毕业当年未授予学位者,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二)通过相应专业要求的外语水平测试。

(三)因考试作弊首次受记过处分解除后。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复核学院学位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数据确认无误后,汇总数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1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2018级-2020级本科学生遵照《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传教字〔2020〕65号)执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