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时间:2025-04-17浏览:1559

中传学工字202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在中国传媒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高职学生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五条  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六条  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七条  如遇校级(含校级)以上重大活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限定的名额范围内,学校可在当年的评选中单独设立专项推荐名额用于表彰在上述活动中具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毕业生,具体安排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流程

(一)学生自荐

学生对照评选条件,向学院提交自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

以班级、专业(方向)为单位,组建优秀毕业生民主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的自荐申请及材料开展评选。形成班级提名名单后,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考察。

(三)院级考察

1.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班主任、专业导师、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审考察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审考察工作。

2.院级考察结束后,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3.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评总人数不足10人的可推荐1人进入校级审核环节。

校级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校统一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九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诚信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违约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春季、夏季拟毕业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依此进行核算并分配名额。学校分别于5月底、11月底前完成夏季、春季毕业生的校级审核、公示及材料上报工作

第十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细则公开、评选结果公开。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  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把评选推荐工作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校院两级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

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具体评选安排请以当年学生工作部(处)印发的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制定院级评选细则,并将院级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相关评选由国际传媒教育学院(境外学生事务中心)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传媒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中传学字〔2021〕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录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20  年)

  

 

性别

 

出生年月

 

生源地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联系电话

 

毕业去向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所获荣誉

(大学阶段起)

 

 

主要事迹(以第一人称填写,800字以内):

 

 

 

 

 

 

 

 

 

 

 

 

 

 

注:此表正反面打印,市教委盖公章方有效,由学校存入本人档案。

 

 

 

 

 

 

 

 

 

 

 

 

 

 

 

本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院(系)

 

 

 

 

           (签名 公章)

    

 

 

 

 

               (签名 公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