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时间:2023-06-14浏览:373

中传字〔2022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按照教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结合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硕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硕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一级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一级学科教指委”)指导下,培养单位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学硕生培养工作细则,做好学硕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学硕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学风严谨,有社会责任感。

(二)掌握所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具有国际视野。

(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硕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硕生应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学硕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五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学硕生实行全日制培养方式,掌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八条 学硕生培养实行专业指导小组指导下的导师负责制。指导小组由导师及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组成,由本专业导师担任组长,负责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导师负责具体实施专业指导小组制定的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指导学硕生完成培养和学位工作环节。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培养方案是进行学硕生培养工作的基本教学管理文件,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学硕生培养方案原则上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制定,并明确体现一级学科归属。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

    第十条 培养方案应突出本一级学科特点,体现一级学科内涵,反映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思想,适用于人才培养目标,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其内容应包括本学科学硕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环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基本文献、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基本文献考试、科研训练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

    第十一条 学硕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明确课程学习计划、科研训练计划与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学硕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学硕生学习的依据,是学校对学硕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 培养环节要求

    第十二条 培养环节

学硕生培养环节包括:基本文献阅读、课程学习、科研训练、基本文献考试。

    第十三条 基本文献阅读要求

(一)学硕生基本文献包括中外文基础文献和专业文献。基础文献目录由一级学科教指委指定,专业文献目录由培养单位文献遴选专家委员会指定。

(二)学硕生基本文献阅读数量不少80种,其中文科类学硕生阅读著作数量不少于30种,理工类学硕生阅读著作数量不少于20种。

(三)学硕生应在基本文献考试之前完成基本文献阅读。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课程学习计划

学硕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在执行中如有调整,须导师同意。

(二)课程学分要求

学硕生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之前应完成课程学习计划,满足课程学分要求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见表1.11.2

1.1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文科类)


学位课程

选修课程

补修

课程

公共必修

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

方向必修课程

方法类课程

论文写作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

本科阶段核心课程

政治

外语

学分

小计

≥3

≥4

≥6

≥4

≥2

≥2

≥2

≥2

≥6

合计

≥7

≥14

≥4

≥6

外语课程说明

外语课程类型包括外语文献选读(精读)、专业外语、应用外语以及外语语言基础课程。

1.2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理工类)


学位课程

选修课程

补修

课程

公共必修

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

方法类课程

论文写作课程

公共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

本科阶段核心课程

政治

外语

学分

小计

≥3

≥4

6

4

≥2

≥2

≥2

≥2

≥6

合计

≥7

≥14

≥4

≥6

专业课程说明

专业基础课程为一级学科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为二级学科必修课程或一级学科研究方向必修课程(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确定)。

外语课程说明

外语课程包括外语文献选读(精读)、专业外语、应用外语以及外语语言基础课程。

(三)补修课程要求

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学硕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核心课程。补修课程计补修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科研训练要求

(一)科研训练计划

学硕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科研训练计划,依据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科研训练包含科研活动、论文写作训练、实习实践、社会服务四个模块。

(二)科研训练学分要求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满足科研训练计划学分要求,见表2

2 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学分要求

科研训练模块

科研训练具体要求

学分

要求

科研活动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含研究生学术会议)不少于2次,鼓励作小组演讲或大会演讲;或参加国内暑期学校项目不少于1次;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高水平学术会议或学术论坛,参加专业竞赛等;或有一定国际交流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国(境)外短期访学、国(境)外科研合作、国(境)外校际交流、国(境)外联合培养、国(境)外暑期学校等项目。

1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在研究生读书会上作读书报告或研究生学术活动上作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

1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导师主持科研项目,并明确参与工作事项和呈现方式。

1

论文写作训练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参加论文写作讲座不少于5次;或参加工作坊项目不少于1项。

1

实习实践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根据科研和论文工作的需要,进行业界调研、社会调查、收集资料与实验等业务实践/实习工作,所需时间应计入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内。

1

社会服务

学硕生在学期间应结合专业参加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可通过组织和参与社会调查、支教及其他志愿者服务等方式进行,不少于1项。

1

合计

6

    第十六条 基本文献考试

(一)考试目的

基本文献考试是学硕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学科综合性考试,重点考查学硕生对本领域内基本文献、基础理论、前沿理论、相关学科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考核学硕生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综述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硕生通过基本文献考试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二)考试要求

基本文献考试一般安排在学硕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第一次)、第四学期(第二次)、第五学期(第三次)。学硕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基本文献考试。第一次考试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仍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第三次考试。三次考试均未通过者,终止培养。缺考按考试未通过处理,成绩计0分。

基本文献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和面试或实验操作,考试时间为一天,其中笔试时间为半天。所有学硕生均应参加笔试;文科类学硕生应参加面试,理工科类学硕生应参加面试或实验操作。笔试以及面试或实验操作均通过,为考试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硕生,应在考试前至少两周提出延迟参加考试的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考试。

(三)考试组织

培养单位应成立基本文献考试小组,根据学科人才培养要求制定考试实施细则。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命题、报名、阅卷等工作。面试或实验操作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组织。

(四)基本文献考试计2学分。

第七章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学硕生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包括:选题报告、中期考核、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学硕生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选题目有新的见解,反映作者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硕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时间要求

学硕生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即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的时间与学位论文提交同行专家匿名评阅的时间至少间隔10个月。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一)选题报告目的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学硕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初始环节,是为阐述、审核、确定学硕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保证学硕生学位论文质量。

(二)选题报告预审

学硕生在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之前,论文题目应由培养单位组织一级学科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方可进入开题环节,不通过者不能进入开题环节。

(三)选题报告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和确定学硕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案。选题依据包括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研究方案包括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难点、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参考文献等内容。

(四)选题报告时间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在基本文献考试通过后进行。

(五)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计2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目的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学硕生学位论文工作的中间环节,旨在审查学位论文写作进度、检查学位论文内容质量、评估学硕生学位论文写作能力等。

考核未通过者,可以申请重新考核一次;重新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二)中期考核资格

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学硕生,须通过基本文献考试,须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文科类学硕生应完成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和至少一万字的论文撰写工作,理工类学硕生应完成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和三分之一的毕业设计。考核须由学硕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中期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之后的下一个学期进行。

(四)中期考核计2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学硕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学位论文依次通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方能进入正式答辩环节。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学硕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进行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复制比要求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学硕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须经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由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送交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匿名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方能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或毕业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硕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学硕生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预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预答辩通过方能进入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预答辩未通过者,由学硕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须包括一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学硕生每人答辩主要环节(学硕生陈述、答辩委员提问、学硕生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两次答辩均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答辩申请终止,经答辩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答辩

(一)硕士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答辩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

(三)毕业答辩计2学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毕业审核

学硕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达到毕业标准,通过毕业答辩,教育质量监控达标,表现良好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审核

学硕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标准,教育质量监控达标,表现良好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

学硕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并投票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或结业但未获得学位的学硕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申请学位,按照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或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同时收回已发结业证书。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级学硕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