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时间:2024-08-19浏览:10

中传学字〔20192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毕业生、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培养毕业生)。留学生、在职、其他定向培养毕业生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港澳台、非应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中传青年五四奖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及“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诚信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违约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 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参军入伍,到西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和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毕业生(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有实习鉴定或任职证明材料),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条件且无第五条第(六)款情况的基础上,学校可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如遇校级以上重大活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限定的名额范围内,学校可在当年的评选中单独设立专项推荐名额用于表彰在上述活动中具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毕业生,具体安排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流程

(一)学院评审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九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诚信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违约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