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学字〔2024〕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控烟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推进文明校园、和谐校园、绿色学校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所有区域以及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部(处)、团委、融媒体中心、教育服务中心、后勤保障处等。控烟工作小组在绿色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部门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开展控烟巡查、处理,控烟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
第四条 控烟职责
(一)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控烟监督责任人,要带头落实学校控烟管理制度,切实担负起本单位、部门的控烟职责,开展控烟管理和教育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团委、校医院负责通过相关官方校园媒体平台,以及主题班团会、团学活动等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人事处负责将控烟纳入教职工入职教育、新生入学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展相关主题的咨询和专题讲座,积极教育引导教职工和学生远离烟草危害。根据教职工及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学校控烟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设立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以及负责组织控烟工作巡查。
(五)保卫部(处)负责借助监控等技防设施,协助对校内吸烟行为进行查证、核实,并配合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劝阻。
第三章 控烟管理
第五条 校园内除设立的吸烟区外,所有场所禁止吸烟。校园内重点禁烟区域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实验室、食堂、体育馆、校医院、学生公寓等,应悬挂、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烟草危害宣传品。
第六条 吸烟区设置在室外偏僻、通风处,悬挂、张贴醒目的烟草危害宣传品。
第七条 室内不得摆放烟草制品和烟具,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并拒绝烟草赞助。
第九条 凡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控烟管理办法,任何人均有权要求违反本办法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行为。
第四章 检查监督与处理
第十条 控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成立控烟巡查队,各单位、部门应设置控烟监督员,学校设置控烟监督电话,并在“中传有我”建言献策平台设置控烟举报专区,共同监督落实学校各项控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控烟工作小组每季度进行控烟工作的巡查或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校控烟管理办法:
(一)在学校指定吸烟区外任何场所吸烟、乱扔烟头,被发现或举报的;
(二)在学校指定吸烟区外任何场所吸烟、乱扔烟头,被校园监控或巡查发现的;
(三)其他经控烟工作小组认定的违反学校控烟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教职工违规吸烟、乱扔烟头,当年发现一次者,由所在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两次者,由所在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现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相关处分建议,由控烟工作小组审议后提出,按《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相应处分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违规吸烟、乱扔烟头,当年发现一次者,由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两次者,由所在学院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助学金;发现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相关处分建议,由控烟工作小组审议后提出,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相应处分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合作或关联单位人员违规吸烟、乱扔烟头,当年度发现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两次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对合作或关联单位进行约谈;发现三次及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者,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合作或关联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校外来访人员在学校违规吸烟、乱扔烟头,首先进行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发现人员拨打控烟监督电话,经控烟工作小组查证、核实,通报校内联系单位、部门。保卫部(处)负责取消该人员之后的入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控烟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