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2025〕1号
第一条 为培养研究生学术道德意识,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面执行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制度,凡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进行查重检测。
第三条 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工作的总体安排,监督查重检测过程。培养单位应安排专人按学校要求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申请学位论文查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参照最新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完成学位论文,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论文电子版上传至研究生应用管理平台。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的时间,由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根据学位工作时间安排确定,并发布通知。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对博士、硕士研究生上传的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检测,并及时通知导师在研究生应用管理平台确认检测结果。纸质版检测报告需由导师签字确认。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须符合重复比要求方可进入匿名评审环节。博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应低于15%,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应低于20%,方视为检测合格。
第七条 学位论文初次重复率检测不合格的,可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并于10日内申请复检。复检合格方可进入匿名评阅环节。
第八条 以提交非学位论文文稿等方式,意图规避查重检查者,一经发现,取消本次毕业资格及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对学位论文查重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说明,责任导师确认情况属实,可向所属培养单位提交申请,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应学科或专业的专家进行审议,过程记录及审议结果报送至学位办。根据需要,研究生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将检测报告、审议申请与结果等归入学历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