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教字〔20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中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达到相应学业水平、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我校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接受本科教育,并在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准予毕业;
(四)通过重修、重考方式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文科、艺术类专业累计不超过24学分;理工科、经管类专业累计不超过28学分;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累计不超过10学分;
(五)不存在因考试或学术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情况。
第六条 在校期间辅修其他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申请主修学士学位的同时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辅修学士学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二)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满足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完成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学分修满,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毕业生,符合学校与合作高校各自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联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在毕业当年未授予学位者,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学习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我校每年定期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对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形成决议。
(二)本科生院成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对分委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汇总数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
(三)校委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 学校根据校委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委会审议决定,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撤销学士学位的,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议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交回其学位证书,做作废处理;
(三)发布撤销学位公告,声明证书失效;
(四)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于收到结论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学术复核。学术复核申请经分委会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复核后,由分委会成立学术复核专家小组进行学术复核,专家小组应由3-5名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且不包含作出原学术评价的专家。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委会申请复核,复核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国际本科生,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教育部、北京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