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16浏览:22

本科生院〔2025〕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目的。课程考核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旨在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评估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知识应用能力,通过考核反馈,科学评估教师教学效果,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考核方式构成。所有计学分课程必须进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考核(即期末考试)两部分组成。过程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课前预习、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团队作业、阶段性测试等。期末考试则分为笔试与非笔试两种形式。其中,笔试是指以试卷方式进行的考试,包括闭卷、半开卷、开卷等形式;非笔试是指以试卷外方式进行的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口试、论文、作品、文案写作、调查报告、器乐演奏、听力、表演、上机操作、课堂展示、实验操作、随堂测验、答辩等。

第五条 考试时间安排。原则上前半学期结课课程,期末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至期末考试周前;后半学期结课课程,期末考试统一在期末考试周内组织。

第六条 期末考试资格。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提前向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一)累计缺课(含请假)超过课程总学时1/3;

(二)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等累计超过总量1/3。

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及课程重考,该门课程总成绩记零分。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重考管理。选修课程不可重考。必修课总成绩不合格的在校生及在有效学习年限的结业生,按下列规定申请重考:

(一)在取得成绩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初完成重考报名,逾期未报名者视为放弃重考资格。

(二)单门课程重考仅限一次(结业生除外)。

(三)重考后总成绩仍不合格者,须按规定办理重修。

(四)体育课重考按学校本科生体育课管理办法执行。

(五)已合格课程不得申请重考。

第八条 重修管理。选修课程不及格不可重修,须另选相同性质课程补足所需学分。必修课课程总成绩不合格的在校生及在有效学习年限的结业生,按下列规定申请重修:

(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修选课,逾期不予受理。

(二)需重修停开课的,经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认定后,可办理无对应重修手续后选择替代课程重修。

(三)同一学期内重修与重考不可兼报。

(四)已合格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九条 缓考管理。学生因患急病、大病、突遇意外伤残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参加必修课程考试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缓考:

(一)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课程考试时间应包含在病休时间内);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须提供距考试日期一个月以内的医院诊断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家庭有重大变故(如直系亲属病危等)申请缓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个人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的,不予办理。

(四)缓考申请原则上须在考前至少提前24小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发起,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如因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疾病无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的,须在课程考试开始前向学院教务员提出申请,由教务员向本科生院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未提前报备、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经审核不符合突发事件补办条件的,缓考申请无效。

(六)未办理缓考或缓考未批准缺考者,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缺考”。

(七)学生成功办理缓考后,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报名参加相应课程缓考。未按时报名参加考试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应当重考或重修该课程。

(八)同一课程申请缓考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十条 体育课免修。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时,可申请体育课免修。体育课免修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系统中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学生所在学院、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成绩的构成。课程总成绩由过程性评价和期末考试成绩共同组成,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教研组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自主确定并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成绩的获取。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未选课课程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无效。

第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所有课程成绩(含不合格成绩)均完整保留,不予删除。课程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进行记载。个别实践环节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需采用等级分制记录的课程,允许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等级分制对应百分制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0

50

 

二级分制

合格

不合格

百分制

80

50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政策。内高班(西藏班、新疆班)及一年预科转入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总成绩处于40~60分区间时,可申请降低成绩合格标准。该申请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经本科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申请获批的课程,总成绩达到40分即认为合格获得学分,成绩单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分和学分绩点(以下简称GPA)。

 第十五条 特殊成绩标识。对通过缓考、重考、重修或免修等特殊方式获得的课程成绩,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具体方式如下:

(一)缓考课程:缓考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占比核算课程总成绩。按实际获得的课程总成绩计算平均分和GPA,成绩单标注“缓考”字样。

(二)重考课程:在校生按期末考试成绩占比核算课程总成绩;结业生重考成绩即为课程总成绩。重考通过的课程,课程总成绩如实记载,按60分计算平均分和GPA,成绩单标注“重考”字样。

(三)重修课程:按课程重修后的总成绩如实记载。重修通过的课程,按60分计算平均分和GPA,成绩单标注“重修”字样。

(四)免修的体育课程:按60分计入平均分和GPA,成绩单标注“免修”字样。

第十六条 GPA计算。学校可提供中文版或中英文版成绩单。学生成绩单采用学分、考试分数、GPA并行记录的方法。GPA采用北京大学4.0算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

单门课程GPA=4-3(100-X)2 /1600(60≤X≤100)

课程平均GPA=∑(单门课程GPA*单门课程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其中,X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百分制分数。当X=100时GPA为4;X=60时GPA为1;X<60时GPA均为0。重修、重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计入GPA。

第十七条 成绩变更。成绩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已提交的课程成绩。如因成绩错登、漏登需变更的,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成绩变更申请并附证明,经学院审核、本科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成绩变更限在成绩发布后的下一学期内,逾期或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成绩复议。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核查本人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的下一学期内申请成绩复议,逾期不予受理。成绩复议申请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本科生院备案后,由开课单位组织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课程试卷、教学过程性材料等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果说明。复核仅针对是否存在漏评、错统情况,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范围。经认定确需更改成绩的,由任课老师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转专业课程成绩。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学分认定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审定。

第二十条 辅修成绩。辅修课程成绩单独记载在辅修成绩单上,辅修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中国传媒大学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纪成绩记录。经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该门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绩单的归档。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时,成绩单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其中,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两年。学生在此期间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达到录取标准的,再次入学后,其已获得的学分,学校将根据考入专业的人才专业培养方案予以审核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及专科学生除有特别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除有特殊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