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严禁各部门单位及师生参与校外招生培训的工作规定(试行)

时间:2026-07-16浏览:14

中传政字〔2026〕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考试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秩序,确保招生工作风清气正、公平公正,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以及高校招生“六不准”“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包括延聘、返聘教职工等)以及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

第二章  纪律要求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试辅导、宣传等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任何方式(如张贴简章、广告等)进行考试相关辅导、培训等形式的宣传和辅导活动。

(二)严禁与从事招生考试(包括艺术类本科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辅导、培训、宣传等业务范围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在职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禁止组织或参与任何与我校考试招生相关的考前辅导、应试培训、复习资料编写和出版、考生考试材料制作、志愿填报辅导等活动。

(二)禁止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供考试信息、试题、答案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禁止以在校生名义将个人招生考试的试题、成绩等信息授权给社会培训机构使用

(三)禁止发布社会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禁止为社会培训机构做任何形式的宣传,禁止为社会培训机构在我校校园范围内的任何形式活动提供帮助、便利或宣传,禁止向社会培训机构推荐学生或为其招揽生源。

(四)禁止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勾连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接受以获取违规利益为目的提供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现金、股票、劳务费、奖学金、学费退费等。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师生涉考活动管理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管理责任。

第二条 在职教职员工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违规违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开展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列入“黑名单”,停止其当年并禁止其在校期间参加招生考试工作。

(二)当年度教职工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当年度不得作为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推荐人选。

(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处分。

)对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条 在校学生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生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校期间参加招生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凡存在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供考试信息、宣传便利等,虽未接受财物,但其行为对我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性构成潜在风险的,视为行为失范,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

(二)凡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情况,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对我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性构成一定风险、对学校考试招生秩序造成一定损害,视为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

(三)凡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情况并与对方勾连、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我校考试公信力、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和实际损害的,视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

(四)凡存在泄露学校考试秘密、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存在深度利益关联并开展系统性及规模化的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破坏考试招生公平公正根基,引发严重考试招生秩序混乱、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视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查实后参照上述情况给予处理。

第四条 除上述处理外,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校师生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招生处及涉及师生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查违规违纪情况。招生处会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内设人才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对违规违纪师生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一条 学校离退休人员、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科研助理等参照本规定执行。参与招生工作的校外人员,视情节轻重移交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最新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及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