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2025〕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博士研究生分流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校优秀硕士生经考核录取的硕博连读生、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直博生,以下简称“博士生”。
第二章 培养过程分流
第三条 博士生可在取得博士生学籍满一年后,提出博士生转为硕士生申请。自博士生入学之日起至硕士生阶段结束,总年限不得超过博士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若无法按期完成学业,不再延长学习年限,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发给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条 博士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
(一)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三次考试未通过;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导致无法满足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长要求;
(三)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两次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期考核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导致无法满足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长要求;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博士生培养。
第五条 博士生申请转为硕士生培养,原则上所在培养单位、专业、责任导师不变。
第六条 符合分流条件的博士生,可提出博士生转为硕士生申请,经责任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批准,认定可按硕士生继续培养的,报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转为硕士生培养。学校按规定进行学籍变更。
第七条 跨学科或专业类别的硕博连读生,如本人申请退回到原学科或专业类别,经责任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分委会、原学科或专业类别所在分委会批准,认定可转为原学科或专业类别的硕士生培养的,报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转为硕士生培养。硕士生培养期间的导师由原学科或专业类别所在分委会指定。学校按规定进行学籍变更。
第三章 转为硕士生后的培养要求
第八条 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后,应按相应硕士生培养方案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修读的相应课程,可申请进行学分认定,经责任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取得相应学分;其他课程须在转为硕士生培养后选课修读。
第十条 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前完成的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中期考核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等环节,由所在培养单位分委会进行认定,如认定后认为各环节满足硕士生培养要求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认定已完成相关环节;如认定后认为各环节不能满足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需重新完成相关环节。
第十一条 未获得过我校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博士生,在转为硕士生培养后,满足硕士生培养要求,达到硕士生毕业标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通过硕士学位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后,不再具有申请硕博连读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际博士生的分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籍变动的相关程序按照《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