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辅导员申报“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8-21浏览次数:382

关于组织辅导员申报“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的通知

 

各学部、直属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4]42号)要求,现将我校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2.原则上从事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3年在C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类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过省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课题,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

二、管理要求

1.访学期限一般为3-6个月,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接收基地负责辅导员访问学者的计划制定、中期检查、结业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科研工作及生活条件。

2.辅导员访问学者的培养由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负责。接收基地要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博士生导师作为辅导员访问学者的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科研提升。接收基地须安排专人负责辅导员访问学者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3.辅导员访问学者在入学一周内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访学期间要认真执行计划,切实完成预定任务。指导教师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访学期间,辅导员访问学者要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访学期满,原则上要做一场不少于2小时的专场学术报告,至少提交一篇由导师签署意见的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属辅导员本人和接收基地共有。

三、实施流程

1.申报数量

原则上每所高校限报1人。

2.接收单位及接收人数

2014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接收单位为部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具体接收数量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3.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辅导员访问学者需填写《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2),并于周四(7月24日)前将纸质版交至教育管理科,电子版发至教育管理科办公平台。

(2)接收基地审核《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接收名单并下发接收通知,同时将接收辅导员访问学者情况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3)辅导员访问学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基地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收基地请假,三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访学资格。

四、经费管理

1.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研修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高于接收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相应费用的标准。

2.选派学校应与辅导员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培养、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3.派出学校要将辅导员访问学者纳入本校教师进修总体规划,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4.辅导员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选派学校,期满后回选派学校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5.教育部思政司将根据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接收辅导员访问学者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基地所在学校应为基地接收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联系人:刘妍65783825,王圣宇65779449。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14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接受基地名单

2.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

 

 

 

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