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7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11-27浏览次数:21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2017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确保毕业生知晓政策

各学部、直属学院要高度重视去基层就业代偿资助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把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时间安排等传达到每个毕业生,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具体要求

(一)代偿资助的对象

申请代偿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代偿资助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向学部、直属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4)提供《二次分配证明》(两份)

2、学部、直属学院初审:学部、直属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部、直属学院上报材料的贷款信息,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其就业信息。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核无异议的拟推荐名单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确定资助名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获代偿资助学生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电话或邮件通知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同时将获代偿资助学生信息归档。

5、代偿资助款的发放: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请各学部、直属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上述材料于12月15日前交至学生资助中心,逾期将无法办理代偿资助相关手续

(三)注意事项说明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部、直属学院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4. 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5. 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

6. 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通信行业、烟酒行业纳入非艰苦行业,不属于基层就业代偿范畴。

行政区划查询相关网址链接:

http://zh.wikipedia.org/zh-cn/%E8%A1%8C%E6%94%BF%E5%8C%BA%E5%88%92

http://www.xzqh.org/html/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以上附件电子版将发至各学部、直属学院资助联系人信息平台)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