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8-02浏览次数:1574

中传保工字〔2014〕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校园综合防控能力,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良好秩序;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预防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违法违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靠专门机构和师生员工,采取综合管理和防控措施,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秩序。

第四条校园治安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五条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六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理;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并诚恳承认错误,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较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或不服从裁决无理取闹的加重处罚。

第七条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校园治安管理规则

第八条严格校门管理。进入校门的人员都应接受门卫验证检查。校内人员进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来校进修、培训、旁听、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一律凭学校或保卫部(处)签发(授权)的有效证件出入校门;来校从事公务、参观、比赛等访客经许可后,可持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校园。

第九条本校机动车辆、教职员工个人机动车辆、住校内居民个人机动车辆、驻校施工单位机动车辆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机动车辆,经过停车系统办理“车证”后可进入校园。;外单位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来校公务或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经预约审核系统审核报备通过或相关单位及人员许可后,方可按流程登记进入校园。电动摩托车、燃油式三轮车、电动两轮车等未经允许禁止入校。入校后须按规定路线行停,不得进入教学区及学生公寓区。所有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校门或强行进出校门。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须自觉遵守《中国传媒大学机动车进出校园管理办法《中国传媒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校园机动车停放及收费管理办法》《中国传媒大学电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办法(试行)》(中传保卫字〔2019〕3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校电动车、摩托车管理的通知》(保卫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指示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按划定的停车位置停放车辆。校园内严禁乱停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鸣笛。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骑行各类车辆出入学校大门须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打闹,不准撒把骑车。自行车按指定停放位置停放摆好,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并在进校前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书店、食品店及其它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宿舍楼、办公楼、教学楼不得摆摊设点搞经营服务;在校园临时组织经营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不得乱贴、散发广告。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提前48 小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批并在保卫处备案;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组织集会、演讲、游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严禁在校园、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乱摔、乱抛酒瓶等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八条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破坏绿地。

第十九条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体育场馆禁止犬只进入。家属区养犬必须对犬只进行养犬登记、遛犬拴绳、佩戴口套、清理粪便、服从管理,并只限在划定区域遛犬。犬户要切实做到严加看管、文明养犬、文明生活,如需携犬外出,仅可经由南门通行。发生犬伤人或其它因犬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养犬户承担。

第二十条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气功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应设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活动。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客人。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举办集体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需提前15个工作日办理报批手续,并到保卫部门备案。组织单位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活动现场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三条教学楼、办公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加强礼堂、报告厅、图书馆、食堂、运动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不准在办公室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施工队伍的管理。校内务工人员应当办理在京务工有关合法手续。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十七条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校园内严禁点明火,因需要点明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非灭火需要,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罚:

(一)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和校园管理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出入校门违反规定,经教育不听或围攻、谩骂、殴打门卫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不出示有效证件、不登记、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出入校门者;

(三)出借、出租个人学生证、教工证等相关证件三次以上,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或让校外人员利用本人证件进入校园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不下车或跨骑、滑行不听劝告者;

(五)机动车未经学校停车系统核验取得“虚拟车证”者,,未经允许驾冲撞道闸或堵塞大门,影响正常交通秩序者;

(六)机动摩托车(电动、燃油)、燃油式三轮车违反学校限行规定,穿行校内禁行区或学生公寓者,或违规将车辆停放室内或在室内充电者;

(七)扰乱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宿舍、食堂、礼堂、学生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正常秩序,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摆摊、设点、经商,在校内串楼叫卖推销商品者;

(九)在校园内主干道、楼道踢足球、玩排球或追逐打闹不听劝阻者;

(十)在校园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学生宿舍、办公楼、教学楼、校园主干道起哄、聚众滋事、砸玻璃、摔瓶子、燃烧杂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在宿舍、办公楼、教室、厕所及校园建筑物乱贴广告、乱写乱刻乱涂字画;故意损坏和擅自挪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安全设备设施、路灯、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者;

(十三)在校园结伙滋事、煽动闹事、制造混乱或事端尚未造成后果者;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十五)违反北京市有关养犬、养宠管理规定,在家属区户内养犬不办合法手续或不按规定区域带犬出户活动及带犬进入教学区、宿舍区等遛犬不听劝告者;

(十六)在校园起哄、围攻、谩骂、滋事尚未引起严重事端者;

(十七)在校园公然挑逗、侮辱妇女,向妇女实施流氓行为者;

(十八)在校园、宿舍、教室、公共场所,酗酒、高声喧哗、唱歌、放音乐,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工作、学习不听劝阻者;

(十九)在校园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者;

(二十)在校园内制作、贩卖、复制、出售、出租、收看、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书刊、字画,情节轻微者;

(二十一)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十二)非法收藏、携带、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者;

(二十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段施工,对沟、井、坑不设覆盖物标志、防护栏的,或者损坏、移动覆盖物标志、防护栏者;

(二十四)有一般火灾隐患或防范措施不力,经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二十五)组织集体活动、舞会、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后果者;

(二十六)违反“禁放”规定,在校园及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者;

(二十七)在校园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酒后在校园开车尚未造成后果者;

(二十八)在校园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逆行、强行或随意停放机动车辆阻碍校园交通不听劝告者;

(二十九)在校园练车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听劝告者;

(三十)在校园骑快车或骑自行车撒把,骑车打闹不听劝告者;

(三十一)破坏公共设施、门窗、桌椅、宿舍家具,破坏校园花草、树木情节轻微者;

(三十二)翻越校园围墙进出校园,不听劝阻者。

(三十三)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不听劝阻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等行为之一者,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情节后果严重者;

(二)双方因口角互相殴打、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三)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群殴的主要肇事者;持械打人致他人重伤者;

(四)侮辱、谩骂教师或用暴力、恐吓信威胁他人安全者;

(五)用语言、书信,诬陷、攻击、侮辱、诽谤他人者;

(六)偷看、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八)骗取、偷窃、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九)吸毒、贩毒或者教唆他人吸毒、贩毒以及为吸毒、贩毒提供条件情节轻微者;

(十)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书刊、字画、音像制品或淫秽物品及反动宣传品者;

(十一)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有留宿异性,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行为或为奸宿、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

(十二)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拒不悔改、对抗劝阻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损坏学校声誉行为或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外使用假票证或偷窃、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给学校带来影响者;

(二)在校外卖淫、嫖娼行为不端者;

(三)在校外参与非法组织,搞非法刊物、音像制品活动,或者参与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游行、集会、演讲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

(五)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第三十二条安全责任、防范措施不落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重点要害部位需落实“三铁一器”(防护栏、防盗门、保险柜、报警器)而未落实,发生盗窃案件者;

(二)因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擅离职守发生盗窃、火灾等灾害事故者;

(三)存放现金、票证超过财务规定的限额,滞留超额现金过夜或不在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又不设专人看管,造成财产损失者;

(四)各种办公用品,各种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珍贵资料无专人管理,无明确的管理制度,造成财产损失者;

(五)存放贵重物品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等部位,因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财产损失者;

(六)工作人员离室不关窗锁门、不关掉电源而发生盗窃案件或火灾事故者。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各种行为,经调查核实,属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按照处罚规定等校规校纪拟出意见。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会商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教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属给予教职员工处分的,由保卫部门调查核实后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按规定研究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违法违纪或其它原因造成他人物品损坏、医疗费等损失,经保卫部门调解,拒不服从调解或调解后不按指定期限交纳赔偿金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保卫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学生的处分及其他人员的处罚,要注重实事求是,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受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可申辩或向学校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对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有突出表现,发现重大治安险情、隐患及时排除,发生火险、火灾奋勇扑救者,视情节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卫责任不落实,对单位内部矛盾或不安定因素不及时调查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单位辖区存在重大治安、火灾隐患,通知后拒不执行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造成后果的,不能评先受奖。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与《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并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