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校户口办理
第一条凡属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外埠本科生、二学位、研究生和分配来学校工作的外埠教职工,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户学校集体户口集中管理。
第二条不属计划招生的本校学生,包括高职生、函授生、夜大生和专修班、进修班、培训班、远程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条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外埠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保卫部(处)户籍科(特殊省市除外)。户籍科接收新生户口迁移证的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10月15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交户口迁移证的必须向户籍科说明原因,逾期视为自愿放弃迁户。
第四条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时,迁移证上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有缺项,不得私自涂改户口迁移证的任何内容;籍贯、出生地要填写到省、市(县);身份证号码应填写完整,并核对无误。
第五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户口迁移证的所有内容必须与身份证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条留校的外埠毕业生和分配、调入学校工作的外埠教职工,须持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学校人事处签发的录用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留校的本埠毕业生和分配、调入学校工作的本埠教职工持本人的户口卡和学校人事处签发的录用通知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凡计划招生范围内的本科生、二学位、研究生,均需按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入校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等到学校保卫部(处)户籍科办理新生户口入户手续。
第八条入户政策如有变动,以当年学校的具体招生政策为准。
二、离校户口办理
第九条外埠生源毕业生(属我校集体户口的)离校时要到保卫部(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一)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并解决落户的学生,到保卫部(处)户籍科领取户口卡,持户口卡和报到证(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科办理)到工作单位报到;
(二)在外埠落实就业单位并解决落户的学生,到保卫部(处)户籍科领取户口迁移证,持迁移证和报到证(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科办理)到就业单位报到;
(三)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但不解决落户的,户口迁回原籍(迁往地址应落实到家庭户口的详细地址);
(四)回原省、市参加第二次分配的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省、市。
(五)毕业后准备报考研究生、出国留学或不就业、未就业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迁往地址应落实到家庭户口的详细地址);
(六)需要办理户档暂留手续的,在学生工作部(处)就业科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保卫部(处)户籍科备案。户档暂留期间只办理与迁户相关的手续,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第十条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须持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院开具的证明到保卫部(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须有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方可销户。
第十二条在京有房产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由集体户口转到家庭户上,迁户时持相关住房证明或房产证,到保卫部(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四条集体户口人员离职或调离我校,必须到保卫部(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按当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政策办理。
三、身份证办理
第十六条凡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已持有外埠身份证的,身份证应该更换。无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须本人到保卫部(处)户籍科办理补办手续后再去派出所办理。
四、户籍卡借用
第十七条借用集体户口卡,需持本人的学生证(或所在单位证明)、工作证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
第十八条户口卡借出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逾期不交或户口卡丢失的,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当年应届毕业生的户口卡原则上在5月31号后不再外借,以免影响毕业派遣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下发的《中国传媒大学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