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财字〔2009〕1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费、住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高职)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学生交费管理
第四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入学应遵循“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园卡收费,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存入本人的校园卡中,由学校通过银行统一划卡交费。
第六条未通过校园卡交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以现金方式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含申请学费贷款额度不足部分)。
第七条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报到手续,可暂不交纳贷款额度内的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免交休、停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经批准留(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条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经批准到我校借读的学生,按借读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章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二条凡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
第十三条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学费。
第十四条经批准退宿的学生,可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
第十五条经批准转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调整、缓交与减免学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变更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变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七条学生如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期交费,可申请缓交当年学费。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每学年只可申请缓交一次,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住宿费不在缓交范围之内,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清。
第十九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者,按实际学习期交纳学费。
第二十条出国出境学习:
1.经学校批准公派到境外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生,属于向开课学校缴纳学费的交流项目,按我校应缴学费60%的标准缴纳学费;属于获全额奖学金或开课学校免收学费的交流项目,按我校应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其他交流项目,按照协议的规定条款缴纳学费。
2.学生出国出境期间如退宿,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退宿管理办法》执行。
3.学生出国出境前,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到财务处一次性交清出国出境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以前年度欠费后,再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凭预科证明可按预科招生当年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况。
第五章欠费学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欠费的确认
1.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含两周),未交齐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既没有申请助学贷款又没有申请学费缓交者,视为欠费;
2.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到缓交期限仍未交齐学费者,视为欠费。
第二十四条欠费的处理
欠费学生无特殊情况又不能如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不予注册。对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含申请缓注册学生),并停发其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需凭财务处提供的证明办理注册,如发现对欠费学生给予注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生住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住宿安排及宿舍调整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