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6-24浏览次数:1264

中传学字〔2019〕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高职学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建立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成。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或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适当范围内公示。在认定过程中,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九条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一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北京市当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二条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三条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提前告知。每年9月份开学,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制定当年度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通过校园网、学生工作例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相关政策宣传。

第十六条个人申请。每年9-10月份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学院组成访谈小组,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10-15分钟的谈话,并完成《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访谈记录表》以便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建立学生文字档案。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资助档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四)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九条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和电子档案,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学校每学年对已认定的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工作,在复核过程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有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可按学校认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增减变动。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要通过采取家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二十二条在认定工作中,学校要加强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的联动机制,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由学院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应通过四级认定机构审核后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应把有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对没有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因患严重疾病、受伤害、意外事故、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特困补助。

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须对申请认定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各学院务必建立详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档案和数字档案。只有档案记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资助以及其它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中传学字〔2017〕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