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7-31浏览次数:0

中传研字2023〕135号

第一条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学术水平,根据《中国传媒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 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传研字〔20223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在学期间指博士研究生入学之日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发表学术论文指已正式刊发的学术论文;其他科研成果指研究或咨询报告、授权专利、学术获奖等。

第四条 学术刊物级别及科研成果等级认定以《中国传媒大学科研、教学、创作项目及成果 的认定与评价办法(修订)(中传科研字〔2021266)为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取得其他科研成果累计分数应不少于8分,其 中,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本人二作)类或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六条 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的计分办法如下:

(一)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二)研究、咨询报告类计分办法

(三)专利及著作权类计分办法

(四)获奖计分办法

第七条  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国传媒大学,否则不予认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版专著、译著、教材等,不折算分值。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要求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制定不低于本规定所述具体标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