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学字〔2022〕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考试、交流访学、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时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调查工作,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群体违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九)违反学校在特定时期颁布、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规定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给予的通报批评,应在学院网站或公示栏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一周。纪律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因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受到处分,而对获得学位资格的影响,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传教字〔2021〕207号)和《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传教字〔2022〕3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因学籍异动原因不在校的,此段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按纪律处分程序,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建议,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有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中传教字〔2021〕207号)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建议,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危害国家安全,参与下列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刊载、在信息网络、社交媒体中发布民族歧视、侮辱相关内容的。
第十条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依据处理结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适用缓刑且依法在学校执行矫正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嫌犯罪,依法不予起诉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涉嫌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反治安管理及校园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酌情不予处罚,交由学校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利用网络、海报、传单等手段制作、传播、散布不良音频、视频、图片、文字等资料,或者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情节较轻,由学校处理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三)在校园及学生公寓进行传教、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审批或不听劝阻,擅自组织参加集会、罢餐、罢课、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扰乱正常秩序的;
(五)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讲座、报告、访谈、沙龙等活动,或者不按审批的活动内容和要求开展有关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妨碍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管理或处置应急事件的;
(八)违反出入校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听或围攻、谩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后果严重的;
(九)故意损毁校园及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场所,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情节后果严重的;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及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场所,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违章用火用电,引发险情或火灾事故的;
(十一)打架斗殴、醉酒滋事,情节较轻,由学校处理的;
(十二)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引发围攻群殴的;
(十三)骗取、偷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由学校处理的;
(十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情节轻微的;
(十五)违反其他学校安全与秩序管理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校园出入管理规定,翻越校园围墙进出校园,强行或尾随他人出入校门的;
(二)恶意破坏校内设置的围栏设施,违规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宿舍区域,未经批准违规进出宿舍的;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违反机动摩托车(电动、燃油)、燃油式三轮车、电动两轮车限行规定,穿行校内禁行区或学生公寓区,违规将车辆停放室内或在室内充电的;
(五)故意损毁学校设施设备或他人用品等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六)在校园及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不听制止的;
(七)擅自组织未经审批的群体活动,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校园及校园内的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不听制止的;
(九)参与或指使他人扰乱线上线下课堂秩序,不听制止的;
(十)在社交媒体或网络公共空间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虚构或夸饰身体、心理疾病,扰乱正常生活教学管理秩序的;
(十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禁止性规定,屡教不改的;
(十三)违反烟花爆竹“禁放”、“低慢小”飞行器临时管控等规定,不听制止的;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治安与秩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三节 违反诚实守信和公共道德规范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学业诚信、学术诚信、品行诚信等行为的,学校将失信记录载入学生诚信档案,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资助、评奖、评优、竞赛、就业等方面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申报、统计、调查中,虚报、瞒报、谎报信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管理相关事项中,不履行个人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提醒教育仍屡教不改或给学校、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产生重大风险隐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经提醒教育仍屡教不改,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侵害集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职务,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浪费粮食、水电能源,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成绩单、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证明材料、毕业证等各种证件的,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伪造教师签名、私刻公章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因不履行个人健康责任及义务,危害他人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上网账号,侵占他人正常使用网络资源,以及侵入校园网服务器,或恶意攻击校园网服务器、篡改校园网主页或校园网所属的分页面,或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三条学院指定专人作为受处分学生的督导教师,原则上由班主任、导师、辅导员担任,负责学生处分期内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督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原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受处分期间,每季度能主动向学院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总结;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时,专业水平或综合素质有所提升;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经校级及以上志愿服务组织正式认定的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达到相应要求。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80小时;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累计志愿服务时长须达160小时。
第二十六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间再次受到违纪处分处理的;
(二)处分期未满或者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五章 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凡属教学培养方面的,本专科生由本科生院提出,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凡属治安和秩序管理方面的,由保卫部(处)提出;凡属宿舍管理方面的,由后勤保障处提出;其他方面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或学校认为有必要的,由学校指定部门提出。
第二十九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或者责成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收集证据,核对学生信息。
第三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拟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提出处分意见(涉及学生党员的处分,要有纪委参加),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签发,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其他四份分别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档案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出的听证申请,以及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关的相关校领导、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相关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代表为校团委学生权益保障组织的代表、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支部的代表。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二)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会2日前,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听证会组成人员等有关事项以听证会告知书的形式送达听证参加人,拟被处分学生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拟被处分学生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无法到会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到会。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前1日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组织,选派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调查人员和师生代表。
(四)听证会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现场核对并逐页确认签字。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将该情况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基本情况;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七)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但听证只适用于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申诉听证会的举行与否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八)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受处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在申诉事项评议过程中,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记录人应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复查处理意见: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3.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建议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由申诉委员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九)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处理意见或相关研究结论做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程序见第三十五条。
(十)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并向申诉人作出终止复查的决定。
(十一)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二)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处分到期学生可向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学号、年级、专业、民族、政治面貌等);
2.个人对所受处分的认识和悔过情况;
3.受处分期间的个人表现、学业成绩等情况;
4.申请解除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5.落款: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
(二)教学、培养单位审核。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对是否解除处分提出建议;
(三)原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解除处分建议。原处分建议职能部门结合学生申请和教学、培养单位建议,对是否解除学生处分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在《审批表》中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学校批准,由分管校领导在《审批表》中相应位置签署审批意见,由学校向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依规定送达。
第四十条《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解除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档案部门存档。学生解除处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预科生、双培生、以其他形式在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进修、交流等,责令离校。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者某一级别“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中传学字〔202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