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6-14浏览次数:490

中传字〔2022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按照教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硕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中心)两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专硕教指委”)指导下,培养单位依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硕教指委”)下发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专硕生培养工作细则,做好专硕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专硕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学风严谨,有社会责任感。

(二)掌握所在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具有国际视野。

(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专硕生基本学制为两年。

专硕生应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专硕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四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专硕生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掌握所在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硕生的培养实行专硕导师组负责制。导师组由校内专硕导师、校内学硕导师和校外业界导师组成,由校内专硕导师担任责任导师。导师组负责指导本组专硕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和学位工作环节。责任导师对本组专硕生的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培养方案是进行专硕生培养工作的基本教学管理文件,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专硕生培养方案以领域为单位制定。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依据全国专硕教指委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各培养单位应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专硕生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应体现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突出对专硕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适用于本领域人才培养目标,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其内容应包括本领域专硕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环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基本文献、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基本文献考核、实践训练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专硕生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本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明确课程学习计划、实践训练计划与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专硕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组指导专硕生学习的依据,是学校对专硕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 培养环节要求

第十二条 培养环节

专硕生培养环节包括:基本文献阅读、课程学习、实践训练、基本文献考核。

第十三条 基本文献阅读要求

(一)专硕生基本文献阅读数量不少于60种,其中著作不少于20。文献类型包括著作、论文、案例、作品、调研报告等。各领域的文献目录和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设定。

(二)专硕生应在基本文献考核之前完成基本文献阅读。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课程学习计划

专硕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导师组指导下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在执行中如有调整,须责任导师同意。

(二)课程设置要求

课程设置以实践为导向,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一般分为类别(基础)、领域(专业)、方向(核心)三个模块,其中实践类课程学分占比不低于总学分要求的五分之一。课程类型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方向必修课、补修课。各领域的课程学分比例和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设定。

(三)补修课程要求

凡欠缺所在领域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专硕生,应在责任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核心课程。补修课程计补修课程学分。

(四)课程学分要求

专硕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所在学期之前应完成课程学习计划,满足课程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实践训练要求

(一)实践训练计划

专硕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导师组指导下制定实践训练计划,依据计划开展实践活动。实践训练包含实习实践、创新训练、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四个模块。

(二)实践训练学分要求

实践训练要求模板见表1各领域的实践训练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设定。

  

1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训练要求模板

实践训练模块

实践训练具体要求

学分要求

实习实践

校内实践基地活动(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实践类课程(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校外实习(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校企合作课题(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创新训练

创作项目(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创新创业项目(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学术活动

专硕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含研究生学术会议),鼓励作小组演讲或大会演讲;或参加国内暑期学校项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高水平学术会议或学术论坛,参加专业竞赛等;或有一定国际交流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国(境)外短期访学、国(境)外科研合作、国(境)外校际交流、国(境)外联合培养、国(境)外暑期学校等项目。

具体次数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专硕生在学期间应在研究生读书会上作读书报告或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上作学术报告。

具体次数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社会服务

专硕生在学期间应结合专业参加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可通过组织和参与社会调查、支教及其他志愿者服务等方式进行。

具体次数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设定。

1

合计

9

四个模块的具体要求和学分要求仅作参考,由培养单位根据各领域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制定。

第十六条 基本文献考核

(一)考核目的

基本文献考核是专硕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前的综合能力考核,考核专硕生对本领域内著作、论文等文献的掌握和理解,对案例、作品、调研报告等文献的分析、鉴赏与评价,综合考核专硕生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综述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硕生通过基本文献考核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二)考核要求

基本文献考核一般安排在专硕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第一次)、第三学期(第二次)。专硕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基本文献考核。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核;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缺考按考试未通过处理,成绩计0分。

基本文献考核形式包括笔试、面试、提交文献综述报告等。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专硕生,应在考核前至少两周提出延迟参加考核的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考核。

(三)考核组织

培养单位应成立基本文献考核小组,根据领域人才培养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基本文献考核。

(四)基本文献考核计2学分。

第七章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环节

专硕生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包括:选题报告、中期考核、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专硕生学位论文一般是指专业学位论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设计、作品及其说明报告等,具体要求根据各领域全国专硕教指委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确定。

专硕生应按照各领域学位论文写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选题目有新的见解,反映作者掌握本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以及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专硕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

(一)选题报告目的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专硕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初始环节,是为阐述、审核、确定专硕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保证专硕生学位论文质量。

(二)选题报告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和确定专硕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工作方案和可行性等。选题依据包括其实践意义及应用价值、国内外发展现状的分析;工作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难点、研究创新、参考文献等内容。

(三)选题报告时间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在基本文献考核通过后进行。

(四)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计2学分。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一)中期考核目的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专硕生学位论文工作的中间环节,旨在审查学位论文写作进度、检查学位论文内容质量,评估专硕生学位论文完成能力等。

考核未通过者,可以申请重新考核一次;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二)中期考核资格

申请参加中期考核的专硕生,须通过基本文献考核,须完成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须完成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和至少三分之一的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考核须由专硕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中期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在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之后进行。

(四)中期考核计2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专硕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本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学位论文依次通过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预答辩,方能进入正式答辩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

专硕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进行学位论文查重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复制比要求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专硕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须经责任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在答辩前送交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须包括至少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方能进入学位论文预答辩或毕业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专硕生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专硕生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之前。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预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预答辩通过方能进入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预答辩未通过者,由专硕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须包括一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责任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两次答辩均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答辩申请终止,经答辩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毕业答辩

(一)硕士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责任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答辩通过者,可申请毕业;答辩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

(三)毕业答辩计2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毕业审核

硕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达到毕业标准,通过毕业答辩,教育质量监控达标,表现良好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审核

专硕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标准,教育质量监控达标,表现良好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

专硕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并投票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毕业或结业但未获得学位的专硕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按流程申请学位,按照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或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同时收回已发结业证书。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级专硕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