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辅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6-07浏览次数:10

中传教字〔2022〕233号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丰富多 样的学习资源,拓展跨学科学习渠道,学校实行主辅修制。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 号)及《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京学位〔2021〕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应参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辅修培养方案, 并提交至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布。辅修课程体 系由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部分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组成,总学分设置不得低于 40 学分。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已修读的必修课程全 部及格者,可申请辅修。 

第四条 学生的辅修专业须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 

第五条 辅修申请时间为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须在规定时 间内报名,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本科生院审核通过后,于当年 秋季学期开始修读。 

第六条 辅修选课时间为每学期末。学生须按照本科生院的 通知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课程学分数缴费。 

第七条 学生获得的辅修学分,可认定为主修专业培养方案 中的通识教育拓展课组学分。

第八条 辅修课程的学分与主修课程的学分分别计算。如果 辅修课程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相同,学 生应修读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认定的其他替代课程以修满学分。 

第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 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条 学生中途退出辅修学习,须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送本科生院审批。从学生提出申请当月起, 按月计退剩余课程费。学生已获得的辅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保 留。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优先学好主修专业培养 方案要求的课程。如学生的主修专业有学业留级情况或一个学期 内不及格、无故缺考辅修课程达到8学分,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 业所在学院均有权取消其辅修学习的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修学士学 位: 

(一)所申请的辅修学士学位依托专业须与主修专业归属 不同专业大类。 

(二)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并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 

(三)获得主修学位之前,完成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学分修满,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 于2.0。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本学院辅修学士学位的申 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建议。本科生院复核后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未达到第十二条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条件的, 但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一)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 

(二)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且完成辅修培养方案中必修 课组全部学分,除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之外,总学分数达到至 少25学分。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申请本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的资格,提出拟授予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名单,本科生院对 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证书单独发放。 

第十八条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在校本科生 不能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可申请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 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须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向辅 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