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学字〔2024〕195号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知行合一,具备忠诚、自信、包容、竞先的优秀品质。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向上,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如学生在参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立德修身”维度中有涉及“一票否决”的行为或在“负面清单”中同一内容累计两次,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年龄在18岁至24岁的适龄男生须完成兵役登记。
(七)参评学年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四条 具体条件
在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当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评定依据。根据综合素质评价各个维度成长值在班级排名占班级人数的百分比情况(以下简称排名百分比),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四档:A+(排名百分比≤20%)、A(20%<排名百分比≤50%)、B(50%<排名百分比≤80%)、C(80%<排名百分比≤100%)。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个维度评价结果均不得为C。
(二)参评学年所有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均达到及格及以上或不低于60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获得评选学年“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五育之星”评选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助工作分委会负责全面统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二)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助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具体工作。
(三)上级部门给学校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所占的比例进行综合统筹,按一定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四)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合格后,在学院内将拟获奖初审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初审名单,报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助工作分委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批复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向获奖学生发放荣誉证书。
第九条 学校每年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参评学年的获评资格;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评定学年内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受到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处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