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研字〔20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精神,按照教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要求,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硕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硕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两级管理,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实施,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培养单位应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专硕生培养工作细则,做好专硕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专硕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学风严谨,有社会责任感。
(二)掌握所在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专业实践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具有国际视野。
(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养。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专硕生的基本学制为两年。
专硕生应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因故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要求,参照专业学位教指委的相关文件,适当延长专硕生学习年限。专硕生延期期限最长为两年,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为四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专硕生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理论知识学习与专业创作实践工作并重,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要,能够在实践中提炼科学问题,提升解决行业产业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具有人文与科技素养的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八条 专硕生培养实行专硕导师组联合指导工作制。导师组负责指导本组专硕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和学位工作环节。责任导师为专硕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九条 培养方案是进行专硕生培养工作的基本教学管理文件,是进行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专硕生培养方案以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为单位制定,明确体现专业学位类别归属。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培养单位应为全日制、非全日制专硕生分别制定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应突出本专业学位类别特点,体现本专业学位类别内涵,反映本专业学位类别发展趋势和前沿思想,适用于人才培养目标,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其内容应包括本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硕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环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基本文献、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基本文献考核、专业实践要求、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专硕生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明确课程学习计划、专业实践计划、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专硕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组指导专硕生学习的依据,是学校对专硕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 培养环节要求
第十二条 培养环节
专硕生培养环节包括:基本文献阅读、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基本文献考核。
第十三条 基本文献阅读要求
(一)专硕生基本文献包括基础文献和方向文献。基础文献按照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制定,方向文献按照研究方向制定。基本文献目录由培养单位文献遴选专家委员会制定。
(二)专硕生基本文献阅读数量不少于40种,其中著作数量不少于10种。文献类型包括著作、论文、案例、作品、调研报告等。
(三)专硕生应在基本文献考核之前完成基本文献阅读。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一)课程学习计划
专硕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导师组指导下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在执行中如有调整,须责任导师同意。
(二)课程设置要求
课程设置以实践为导向,以理论为支撑,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建立类型化课程体系,一般包括理论课程、创作课程、实践课程和实训课程等。理论课程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学习;创作课程、实践课程进行课堂教学实践、创作素养与方法提升等;实训课程进行开放性实践训练,具体课程和学分设置由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参照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文件要求设定。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按照有关规定设定。
(三)课程学分要求
专硕生原则上应在申请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所在学期之前完成课程学习计划,满足课程学分要求。
(四)补修课程要求
凡欠缺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专硕生,应在责任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核心课程。补修课程计补修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一)专业实践计划
专硕生入学四周内,应在导师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计划,依据计划开展实践工作。
(二)专业实践学分要求
专硕生在学期间应根据本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开展多种类型的专业实践工作,满足专业实践总学分要求,累计不少于6学分,前两类累计不少于4学分。各类专业实践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学分计算办法
专业实践类型 | 具体形式和要求 | 学分计算 |
创作实践 | 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作品创作工作坊、开展专题创作研究、创作教学实践、实务训练、依托产教融合基地进行联合创作等,形成阶段性创作或实践成果,并进行成果展示汇报。 | 每项成果计1学分 |
科研/创作成果 | 包括但不限于:创作或实践竞赛获奖、创作或实践成果转化、专利认定、高水平期刊论文、学术获奖、参与科研或创作项目等。 | 每项成果计1学分 |
学术交流 | 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国内外专业展、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境)外短期访学、国(境)外科研合作、国(境)外校际交流、国(境)外联合培养等项目。 | 每项活动计1学分 |
社会服务 | 参加国家重大活动或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可通过组织和参与社会调查、支教及其他志愿者服务、公益性演出等方式进行。 | 每项计1学分 |
第十六条 基本文献考核
(一)考核目的
基本文献考核是专硕生正式进入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前的综合能力考核,重点考查专硕生对本专业学位类别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综合考核专硕生开展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所需的理论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硕生通过基本文献考核后方可进入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二)考核要求
基本文献考核一般安排在专硕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第一次)、第三学期(第二次)。专硕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基本文献考核。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考核;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缺考按考试未通过处理,成绩计0分。
基本文献考核形式包括笔试、面试、提交文献综述报告等。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专硕生,应在考核前至少两周提出延迟参加考核的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考核。
(三)考核组织
培养单位应成立基本文献考核小组,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基本文献考核。
(四)基本文献考核计2学分。
第七章 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专硕生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包括:选题报告、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重复率检测、匿名评阅、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学位论文答辩。毕业作品或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毕业答辩。
第十八条 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分为毕业作品+学位论文双考核(以下简称“双考核”),以及专业学位论文单考核(以下简称“单考核”)等两类考核形式。
(一)双考核要求
专硕生在学期间应完成毕业作品以及与毕业作品紧密相关的学位论文。
1.毕业作品应体现一定的专业水准、应用价值、创新价值等。毕业作品形式一般为在学期间专业实践的成果呈现,包括艺术创作、舞台表演、应用设计等。具体由培养单位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设定。
2.学位论文应与毕业作品紧密相关。专硕生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的有关规范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具体由培养单位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设定。
(二)单考核要求
专业学位论文应与专业实践紧密相关。专硕生应按照研究生专业学位论文写作的有关规范和要求撰写专业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具体由培养单位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设定。
(三)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专硕生掌握本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专硕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九条 选题报告
(一)选题报告目的
选题报告是专硕生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的初始环节,是为阐述、审核、确定专硕生毕业作品选题及学位论文内容而举行的报告会,旨在保证专硕生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质量。
(二)选题报告预审
培养单位应建立选题报告预审机制,学校自主设置的专业领域的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选题方向应由培养单位组织专业学位类别专家审定。
(三)选题报告内容要求
选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核和确定专硕生的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选题依据和工作方案。选题报告包括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的选题依据、工作方案和可行性等。
(四)选题报告时间要求
选题报告在基本文献考核通过后进行。
(五)选题报告计2学分。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目的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专硕生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的中间环节,旨在审查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完成进度、检查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内容质量,评估专硕生专业实践工作完成能力等。
考核未通过者,可以申请重新考核一次;重新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资格
申请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硕生,须通过选题报告,原则上应完成至少二分之一的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工作。考核须由专硕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时间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在选题报告通过后进行。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计2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答辩申请
专硕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满足本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进入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二十二条 重复率检测
专硕生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进行查重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复制比要求方能进入匿名评阅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第二十三条 匿名评阅
专硕生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前,须经责任导师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论文评阅意见,由学校将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同时送交两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或行业产业专家进行匿名评阅,须包括至少一位校外专家。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结果均符合要求方能进入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实行单考核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匿名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方能进入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或毕业答辩环节。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第二十四条 毕业作品展示考核与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毕业作品展示考核
实行双考核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毕业作品应进行公开展映、展演、展览、展出等,专硕生可提供毕业作品创作过程记录等材料。毕业作品考核环节的具体展示要求和考核要素由培养单位根据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要求设定。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或与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毕业作品展示考核未通过者,由专硕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毕业答辩。实行单考核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可不进行毕业作品展示考核环节。
(二)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
实行单考核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硕生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参加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专硕生预答辩时间在正式答辩30天之前。预答辩专家小组由三至五名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认可的行业产业专家组成,组长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责任导师不得担任预答辩专家小组成员;预答辩专家小组设秘书一人。预答辩专家小组名单须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预答辩结果以百分制计,预答辩结果将作为参考意见提交给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专硕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毕业作品展示考核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认可的行业产业专家组成,须包括一名校外专家,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责任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均通过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毕业作品展示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以后且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重新申请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两次毕业作品展示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毕业作品展示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答辩申请终止。
(三)学位论文答辩计2学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答辩
(一)专硕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毕业作品展示考核专家及毕业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认可的行业产业专家组成,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责任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毕业答辩计2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与学位申请
(一)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应由同一专家委员会负责评议,两部分成绩均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标准,方可申请毕业、学位授予。
(二)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根据本类别或领域特点,参照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文件要求,设定加权比例,根据加权比例计算后作为总成绩。
(三)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均通过者,可申请毕业、学位授予;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其中一项且总成绩为60分及以上可申请毕业;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其中一项,可申请结业。
(四)实行单考核的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领域,专硕生专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可申请毕业、学位授予;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达到毕业标准或通过毕业答辩的,可申请毕业;专业学位论文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标准或未通过毕业答辩的,可申请结业。
第八章 毕业、结业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毕业审核
专硕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满足学分要求,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已完成且达到毕业标准,表现良好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审核
专硕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和全部培养环节,除学位论文答辩或毕业答辩外,满足其他环节的学分要求,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标准,表现良好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
专硕生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并投票表决,表决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因毕业作品及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而毕业或结业的专硕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可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及作品、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按照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或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同时收回已发结业证书。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两次学位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级专硕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原《中国传媒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传研字〔2024〕1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