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研字〔20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水平、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我校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科门类与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经德育考核合格,博、硕士研究生满足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通过选题报告、中期考核或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系统完整的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且通过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达到学位成果要求的,可提出学位申请;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统考和学科综合考试,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通过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的,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通过学位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匿名评阅、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匿名评阅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出具详细的评阅意见后,可参加匿名评阅;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博导同意并出具详细的评阅意见,可参加匿名评阅。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规定,学术学位申请人及参加单考核的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提交匿名评阅;参加双考核的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同时提交匿名评阅。
(二)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匿名评阅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评阅专家均同意答辩,方为通过匿名评阅。未通过匿名评阅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可在六个月以后(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未通过匿名评阅,学位申请人可提出毕业申请,按规定参加毕业答辩。
(三)在匿名评阅中仅有一个专家作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结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学术复核。
(四)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匿名评阅的具体要求及流程见匿名评阅相关办法。
第十条 学位答辩
(一)培养单位应为通过匿名评阅的学位答辩申请人举行学位答辩。学术学位申请人及参加单考核的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答辩即学位论文答辩;参加双考核的专业学位申请人,学位答辩由毕业作品展示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组成。两次学位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二)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学位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博士学位答辩公告应当至少提前三天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三)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博士或硕士学位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作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申请人可在三个月以后(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一次。
学位答辩未通过的,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申请人达到毕业标准,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通过毕业答辩的决议。
博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学位申请人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领域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答辩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改。
(五)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答辩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学术复核。
(六)学位答辩的具体要求及流程见学位论文答辩及毕业作品展示考核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答辩通过后,须按时填报学位审批呈报表,预填报学位上报数据等。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召开会议,对本培养单位或委托单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提出建议授予学位和不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对学位答辩表决票中有反对票、学位答辩成绩处于“及格”分数段(60分及以上且低于70分)、匿评评阅存在学术复核情况之一的,须隐去作者及其导师身份信息,由分委会组织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召开会议,对其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进行单独审查、单独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提交至分委会,由分委会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学位申请人材料,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者,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学位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决议。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由分委会主席陈述具体情况,校委会审议后单独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公布与告知
学校根据校委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经校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以下决议:本次不授予学位,学位申请人可在三个月以后(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及毕业作品,重新按流程要求申请学位;或不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对于以上决议,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位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或学术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委会审议决定,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撤销学位的,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议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交回其学位证书,做作废处理;
(三)发布撤销学位公告,声明证书失效;
(四)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
(五)通知图书馆、档案馆等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匿名评阅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申请学术复核的,经分委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复核后,由学校聘请两名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方为通过匿名评阅。
(二)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申请学术复核的,经分委会审核、校学位办复核后,由学术复核专家小组进行学术复核。其中,对学位答辩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由分委会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对成果认定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由校学位办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学术复核专家小组由5-7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应不包含作出原学术评价的专家。
(三)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学术复核申请人。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向校委会申请复核,复核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学位办,校委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及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经校委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撤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学位。国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撰写。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自校委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为每一位学位申请人建立学历学位档案,并按时归入学校档案馆。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学位论文、毕业作品、毕业或学位申请各环节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毕业作品及学位授予过程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毕业答辩相关条款不适用于非学历教育学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传研字〔2023〕136号)同时废止。